星星之火可毁坏万亩林地,近年来因焚烧秸秆导致山林失火的案件屡见不鲜,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既惩戒被告人又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成为法官处理案件的焦点。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创新公益诉讼赔偿履行方式,通过“以役代罚”的新型环境资源补偿方式,积极探索“刑事惩戒+劳务代偿”模式的可行性,持续推进隆阳法院“隆法护绿”理念,进而为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独自到自家山地干活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包谷杆和杂草,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5.15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张某某的行为导致该区域森林防风固沙、改善小气候、净化粉尘、吸收有害气体、减轻水旱灾害、保护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效益降低,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因其失火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费共计9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其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出于积灰烧肥目的引发山火后积极参与灭火,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取得村社区、受损农户谅解。因其家庭困难无力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用,承办法官通过与被告人沟通,征求村社区及受损农户意见,决定创新公益诉讼赔偿履行方式,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欠账”,依法以失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对过火地所属村委会内山林以义务巡山护林509天的方式抵偿9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失费。
【法官释法】
林业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过火区域属生态环境脆弱地带,过火林地系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致使该区域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通过责令张某某以义务巡山护林的方式抵偿生态环境损失费,并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志愿活动,创新了公益诉讼赔偿履行方式,通过“以役代罚”的新型环境资源补偿模式,让其用“劳务代偿”还“生态欠账”, 使“毁林者”成为守护生态的“护林人”,实现了对公共生态环境权益的实质化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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