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6日,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段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通过三起毒品犯罪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共同守护自身健康、家庭幸福与经济社会安全稳定。
【案例一】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4年1月,公安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本区潞江镇被告人赵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被告人赵某某带领下,在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旁边的垃圾厂房内一废旧电瓶塑料壳内查获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重,净重21.13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段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4 年 1 月,吸毒人员齐某某欲购买人民币 1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邵某某(另案)介绍,通过被告人段某某进行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 36 粒,约重 3.672 克,段某某从中获得报酬。同月,被告人段某某与邵某某二人拼钱购买 4500 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购买毒品后二人进行吸食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106 粒,净重为 10.77 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3.672 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10.77 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三】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 年 12 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西邑乡以 200 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另处)贩卖毒品海洛因 0.62 克。同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再补一部分毒品海洛因给宋某某,当日二人在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宋某某身上查获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净重 0.62 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 2.4 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 0.62 克,现场查获 2.4 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释法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毒品上下游犯罪紧密相连,为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根治毒品犯罪,我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严厉打击。贩卖毒品是毒品从源头流入吸毒消费市场的必要环节,毒品从境外流入后经过层层贩卖,最终流入吸毒人员手中,零星贩毒虽然每次交易数量不大,且交易对象多为吸毒人员,其危害性市场被忽略,但是其作为毒品犯罪的终端,其行为助长了毒品的流通,在毒品危害的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毒品类犯罪案件历来是打击重点,不少人为寻求刺激怀着好奇心理尝试吸食毒品后成瘾,因毒瘾难戒加之毒品价格高昂,吸毒人员相互“抱团”,用“以贩养吸”和“既持又吸”的错误思想麻痹自身,极易走上毒品犯罪道路。隆阳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体现了隆阳法院涉“毒”必严,涉“瘾”必惩的禁毒坚定立场和对毒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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