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精神障碍人士致人损害 多方联调化纠纷

2023-05-11 15:18:47 浏览:{{ hits }} 来源:

 

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看着申请执行人领到十几万元的执行款,执行法官们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学习机动车驾驶证的过程中发病,导致1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院判决,杨某某及其监护人应赔偿各受害人各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何某作为被申请人杨某某的父母一直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承办人员多次到被申请人家中做工作,了解杨某某的病情、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对其阐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做了大量说服开导工作,经过多方协调,杨某某及其父母同意按照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并与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随后,在辖区党委政府牵头、法院主导、司法所等多方共同联动的努力下,已有9件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领取兑付赔偿款13.36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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