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学生开学前后,学校絮用纤维制品需求量普遍增大,给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劣质絮用纤维制品提供了可乘之机,给广大在校学生的健康安全带来威胁。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对翟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进行宣判,对翟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翟某与被害单位保山某学校签订《棉絮购销合同》,约定由翟某经营的棉絮加工店生产561床棉絮(盖)、170床棉絮(垫)交付给该学校,其中棉絮(盖)单价为人民币102元、棉絮(垫)单价为人民币119元,合同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77452元。翟某于2021年9月将合同约定的棉絮制品全部交付给学校。该校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后勤管理公司向翟某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剩余货款尚未支付。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棉絮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棉絮表层为原棉,中间为纤维制品下角再加工纤维;样品棉絮未标注相关的标志标识。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YNSXWJXZ01-2021《絮用纤维制品及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标准要求,所检样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志标识不合格,综合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
被告人翟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棉絮制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7745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隆阳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学生身心健康违法犯罪,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各部门打好组合拳,齐心协力共筑校园安全围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提醒:
希望各位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莫因为一己私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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