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年春节前夕,隆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盖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一案及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2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某某及其妻子马某某在本区永昌街道杏花社区农贸市场售卖卤猪头肉、猪耳朵等商品。2022年5月30日凌晨,盖某某在本区永昌街道杏花社区农贸市场商铺卤制猪耳朵、猪尾巴的过程中误将亚硝酸盐当做食盐加到卤肉中,同年5月30日至31日盖某某将卤制好的卤猪耳朵、猪尾巴送至杏花商场摊位出售,被害人购买后与家人同食,导致四人食用后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从查获中的卤猪尾巴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含量达到9739mg/kg,卤猪耳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含量达到8762mg/kg,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30mg/kg,判定为不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盖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制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判令被告盖某某在《保山日报》或保山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法庭主持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是隆阳法院审理的第一件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本院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尽快宣判,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引以为鉴,加强自身管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勿投机取巧,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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