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利也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那么,当事人随时都可以举证吗?非也。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间内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隆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告知开庭审理时间并指定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向隆阳法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其在开庭审理前一日才向隆阳法院提交1000多页的证据材料,导致无法如期开庭,故改期到2022年11月3日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举证后,经承办法官询问,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明确表示对其所提交的证据没有补充和变更,但在各方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被告代理人杨某却提出要再次提交“补强”证据,庭审从法庭辩论又回到法庭调查阶段,致使庭审秩序混乱,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影响的证据,且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明显不成立,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云南某建筑公司罚款60000元。
被告云南某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保山中院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隆阳法院对云南某建筑公司的罚款6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举证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但有些当事人恶意逾期举证,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其他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这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法律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举证不要太“任性”,一定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完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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