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玉香、王自:
本院在执行王国飞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国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云05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22)云0502执2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隆阳区智苑社区A地块5幢303房地产。并依法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评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阿里拍卖网询2022091500515642号网络询价报告的评估结果为592755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jdbdhouse2022091500195号网络询价报告的评估结果为680129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df371e797b394627918be2f23b7ccd45号网络询价报告的评估结果为5099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本院依法向你们邮寄送达三家网络询价报告,遭拒收。2022年10月21日本院于隆阳区智苑社区A地块5幢303房地产处粘贴三份网络询价报告。现依法向你告知隆阳区智苑社区A地块5幢303房地产的评估结果分别为592755元、680129元、509901元,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网络询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并选取平均值作为该房产的处置参考价。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