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部分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环境资源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保障保山市环境资源案件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原应当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由隆阳区人民法院、腾冲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应当由保山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具体管辖区域为:
隆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隆阳、施甸、昌宁辖区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腾冲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腾冲、龙陵辖区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三、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如下: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3.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4.水污染责任纠纷;
5.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6.光污染责任纠纷;
7.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8.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9.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10.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11.其他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12.探矿权纠纷;
13.采矿权纠纷;
14.取水权纠纷;
15.养殖权纠纷;
16.捕捞权纠纷;
17.用能权交易纠纷;
18.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19.碳汇交易纠纷;
20.排污权交易纠纷;
2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24.供用电合同纠纷;
25.供用水合同纠纷;
26.供用气合同纠纷;
2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
5.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
6.林业行政管理。
四、涉土地纠纷案件暂不纳入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五、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林业行政管理案件是指以政府及其林业部门为被告的行政管理案件。
六、本院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七、当事人提起由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受理案件的诉讼的,均可就近选择法院跨域立案,或者通过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的方式,办理起诉手续。
特此公告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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