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旭程与被执行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俊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俊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云05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旭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俊娇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俊娇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21)云0502执恢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房俊娇名下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同仁街九隆名居春岫苑A9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000561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12)第00761号】,本院委托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了上述房产,依据云南华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策评报总字[2022]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不动产评估价值为375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现依法向你告知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同仁街九隆名居春岫苑A9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000561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12)第00761号】评估价值为3754000元,限你15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于15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法官 0875-2120959 1590875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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