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敬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助老、养老”的社会风尚,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隆阳区人民法院蒲缥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住所地村民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旁听庭审,通过“沉浸式”普法,让敬老爱老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觉行动。 案情回顾:原告杨某某今年70岁,生育有一子三女,1995年原告丈夫去世改嫁至施甸县,现欲回到蒲缥老家与儿子共同生活却遭到拒绝,遂将四名子女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村委会,长途驱车至原告家中了解情况,征询当事人意见,得知原告与其子女的矛盾尖锐,双方积怨已久,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必定会激化矛盾,甚至使亲情产生难以弥补的裂痕,承办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员、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派出所民警共同对案涉纠纷进行多元化调解。但四名子女互相推诿,各执一词,无法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2021年12月3日,该案在蒲缥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四被告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双方争议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与亲情层面一一进行分析,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化解双方心结。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对涉老案件的公开审理,是隆阳区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缩影,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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