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为了守护大家平安出行路,隆阳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对于在安检过程中发现的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将严肃惩处!
10月19日,一名来访人员在司法警察例行人身安全检查中,酒精测量结果为“饮酒”,经询问后,该名男子表示昨夜朋友过生日确实饮过酒,今天驾驶机动摩托车来法院办事,没想到还测出“饮酒”。针对此情况,为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也为了保障来访人员及他人的出行安全,警队干警将该名男子带至休息区并现场询问记录固定证据报交警进一步处理。在交警处置现场中,该名男子最终酒精检测结果为10mg/100ml,未达到酒后驾驶标准。经交警与法警队现场训诫后该名男子深表后悔:“我以前总以为隔夜醉酒不算酒驾,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既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任也危害了他人的出行安全,通过这次教训我保证今后一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在此,隆阳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安全提示:前夜饮酒过量或通宵饮酒,次日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存在酒后驾驶风险,请广大来访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切记安全出行,避免“隔夜酒”导致酒驾,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请大家从我做起,自觉抵制酒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在此,隆阳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安全提示:前夜饮酒过量或通宵饮酒,次日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存在酒后驾驶风险,请广大来访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切记安全出行,避免“隔夜酒”导致酒驾,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请大家从我做起,自觉抵制酒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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