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生效后,义务人应当主动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可以直接向权利人履行,也可以联系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法院履行。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导致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产生的不利后果或其他损失均由义务人自行负担。
二、案件生效后,义务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三、申请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联系诉讼阶段的承办法官,由申请执行人和承办法官分别在《执行立案、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填写对应信息,然后由承办法官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承办法官同时发放诉讼阶段收集的义务人《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阶段未收集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由承办法官在登记表上注明原因。如案件经过二审,仍由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根据二审法院退卷函填表签字盖章。如承办法官已离岗,由原承办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二)申请执行人准备下列材料到隆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立案。
1、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2、执行申请书;
3、《执行立案、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5、义务人《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申请执行人本人的一类银行卡复印件(如申请执行人为法人则提供对公账户),并附开户行网点名称。温馨提示:人民法院现已使用“一案一账户”系统通过银行转账兑付执行款,该系统暂不支持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附件:执行立案、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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