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用)

2019-08-05 10:43:00 浏览:{{ hits }} 来源: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概述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作出判决用。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书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3.单方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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