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明昆、丁中应、杨成波、刘理明、胡雪飞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三人以上,人数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在本区内非法开采玛瑙矿产资源、故意伤害他人,严重的扰乱了经济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被告人金美聪、赖显清、杨改华、杨兴华、杨发起、杨啊祥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在本区内非法开采玛瑙矿产资源,严重的扰乱了经济秩序;被告人李成成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玛瑙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明昆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玛瑙所得收益而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明昆、杨成波、刘理明、胡雪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中应、杨成波、金美聪、赖显清、杨兴华、杨改华、杨发起、杨啊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成成明知其收购的玛瑙石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207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明昆明知其所收受的现金系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收受,数额达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