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法院扫黑除恶再出重拳,又一起恶势力团伙覆灭!12人被判刑,涉及多项罪名

2019-08-05 09:18:35 浏览:{{ hits }} 来源:
近日,隆阳法院再次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张明昆、杨成波等十二名被告人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彰显了隆阳法院从严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定决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明昆、丁中应、杨成波、刘理明、胡雪飞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三人以上,人数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在本区内非法开采玛瑙矿产资源、故意伤害他人,严重的扰乱了经济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被告人金美聪、赖显清、杨改华、杨兴华、杨发起、杨啊祥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在本区内非法开采玛瑙矿产资源,严重的扰乱了经济秩序;被告人李成成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玛瑙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明昆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玛瑙所得收益而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明昆、杨成波、刘理明、胡雪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中应、杨成波、金美聪、赖显清、杨兴华、杨改华、杨发起、杨啊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成成明知其收购的玛瑙石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207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明昆明知其所收受的现金系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收受,数额达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自扫黑除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隆阳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严惩黑恶犯罪立足审判职能,严惩黑恶犯罪,确保打击速度、力度与强度,截止目前,共受理涉恶案件13件129人,审结12件123人,其中认定涉恶人员98人,保护伞5人。依法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手段,加大黑恶势力犯罪财产处置力度,坚决“打财断血”,判处财产刑68人,共判处财产刑总金额(含罚金和没收财产)706.1万元,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充分彰显了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信心和决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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