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间,程海明纠集张胜楠、王金伟、王磊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地区,专以企业或者在建工程为目标,采取阻扰施工等方式向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方勒索财物,或以车辆围堵企业大门、仓库、阻拦客户的方式向企业提出“切活”的无理要求,有的企业仓库被堵,无法按时出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的企业大门被堵长达一个月之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程海明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李遂地区的营商环境,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程海明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海明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程海明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法分子的勒索、滋扰有时会采取“花钱买平安”忍让做法息事宁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程海明恶势力团伙正是利用企业经营者上述心理,敲诈钱财或者借此向企业提出各种不法要求,严重扰乱了当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极为恶劣。顺义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程海明恶势力团伙,充分彰显了北京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重拳大力净化区域市场环境,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典型意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法分子的勒索、滋扰有时会采取“花钱买平安”忍让做法息事宁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程海明恶势力团伙正是利用企业经营者上述心理,敲诈钱财或者借此向企业提出各种不法要求,严重扰乱了当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极为恶劣。顺义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程海明恶势力团伙,充分彰显了北京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重拳大力净化区域市场环境,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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