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行路难,执行上门来

2018-07-30 08:53:47 浏览:{{ hits }} 来源:
       我们既要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现雨季来临,为解决位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出行困难问题,为更好的体现司法便民,避免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成本增加,我院针对偏远山区出行困难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采用“执行上门”,力争简单案件申请人跑法院一次,基本执行完毕。
       2018年6月1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拿富与被执行人赵金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金国经本院多次通知拒绝前往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同时以判决不公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负担义务。经过我院执行员不断电话和短信沟通和联系,2018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但提出由于自己现居住地位于怒江边,属于独户且一个人,现正在下雨,无法船渡出行,又没有交通工具,家离附近村落较远。如要走路出行,需要走一天才能到达当地较近的客运站,这样家里猪、鸡及房屋没人照管。
       “欲渡怒江水涨高,将登高黎行路难。”2018年7月19日,在我院执行局连副局长的带领下,我们一行前往瓦马乡岩脚村委会踏空1组赵金国家中对本案进行执行。当我院执行人看到江对岸的赵金国家时心中不由的有一丝欣喜,但通过向江边船老大询问渡江情况时,被告知江水太大,无法轮渡。我院执行员和申请人商议后,提出从其他渡口绕道前往。就这样,不断上山、下山。经过4个半小时驱车,我院一行终于到达被执行人赵金国家中。被执行人对我们出现感到非常惊讶,同时对我们的工作认真表示赞扬,并积极配合履行向本院缴纳本案全部案款55000元、执行费725元。同日,本院完成本案全部案款的兑付工作。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也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效果是社会、政治效果的前提,通过法律手段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目的。在执行攻坚之年,我们更要注重三者是辨证的统一整体。为如何司法便民、减少当事人执行成本、建立诚信社会、保障被执行人权利等做出努力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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