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二庭审理的原告保山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徐兴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案,在审理中,被告陈涛、徐兴财通过市长热线反映保山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收取的费用不合理的情况,我院民二庭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6年12月29日主动邀请住建部门参加,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的收费问题进行了核算,在核算出其费用的基础上,民二庭庭长杨合玲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被告陈涛、徐兴财对此表示服理,当场向原告保山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了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备受各级领导关注的物业管理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案件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首先要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规范管理,考虑如何通过双方共同努力,更好地服务小区业主。同时,也要向业主进行宣传解释工作,消除业主的误解,引导业主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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