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8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殴打证人的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拘留5日的决定。
7月20日,我院板桥法庭依法受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该案定于8月18日上午9时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被告王某乙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法官王维强、王黎东根据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申请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束后被告王某乙的妻子(在场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法院依法通知育德村综治维稳员陈某作为证人按时出庭作证。
8月18日上午9时许,证人陈某进入法庭院场后即受到被告王某乙的质问,在被办案法官及陈某告知其依法出庭作证后,被告王某乙从台阶上跳下开始殴打陈某,王某乙妻子及其亲属随即一拥而上开始殴打证人陈某,办案法官制止无效,强行分离当事人过程中,受到被告王某乙及其家属的围攻和厮打,法庭其他干警到场制止后王某甲仍不断谩骂,随后执行局、法警队干警将被告及其亲属强行带离现场。
鉴于王某乙、王某甲等六人的恶劣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根据六人殴打情节严重,考虑到王某甲父母年迈生病、无人照顾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六人出具悔过书的前提下,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王某甲予以罚款1万元、对王某乙予以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
全力推进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在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我院将一如既往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惩处各类挑战法律底线的当事人,以公平正义全面构建社会诚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执行秩序。
7月20日,我院板桥法庭依法受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该案定于8月18日上午9时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被告王某乙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法官王维强、王黎东根据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申请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束后被告王某乙的妻子(在场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法院依法通知育德村综治维稳员陈某作为证人按时出庭作证。
8月18日上午9时许,证人陈某进入法庭院场后即受到被告王某乙的质问,在被办案法官及陈某告知其依法出庭作证后,被告王某乙从台阶上跳下开始殴打陈某,王某乙妻子及其亲属随即一拥而上开始殴打证人陈某,办案法官制止无效,强行分离当事人过程中,受到被告王某乙及其家属的围攻和厮打,法庭其他干警到场制止后王某甲仍不断谩骂,随后执行局、法警队干警将被告及其亲属强行带离现场。
鉴于王某乙、王某甲等六人的恶劣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根据六人殴打情节严重,考虑到王某甲父母年迈生病、无人照顾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六人出具悔过书的前提下,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王某甲予以罚款1万元、对王某乙予以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
全力推进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在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我院将一如既往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惩处各类挑战法律底线的当事人,以公平正义全面构建社会诚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执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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