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我们永远的追求

2016-10-26 16:34:33 浏览:{{ hits }} 来源:

 
      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了一件发回重审案件,案件当事人赵某某拿到调解书时诚挚地对办案法官说:“你是一名好法官、好同志,我相信你,谢谢您了,谢谢您!”。
      原告赵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翁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系发回重审案件。2011年原告赵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翁某某为共同投资成立砂场,于2011年2月至6月间,共同与西邑乡竹林村冷洼子一组的村民及村民小组等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承包荒山用于开采砂石。2011年6月15日原被告三人共同写下付款凭据,确认三人购买荒山、山地费为238200元及公证费9000元,共计247200元,该费用由二原告垫付227200元,另外20000元在金鸡信用社贷款,三人共同还本付息。后该20000元贷款已由原告张某某偿还。其后三人约定成立隆阳区小青树砂石场,由被告出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2013年5月15日,隆阳区小青树砂场获得采矿许可证;2013年8月28日,被告翁彩军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隆阳区小青树砂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年6月15日之后原被双方在办理隆阳区小青树砂场相关手续过程及被告经营砂场过程中,又分别投入了部分资金。其中原告方有单据证实的投资为175000元,被告方投资为64420元;在筹办砂场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曾协商过如何分配股权,二原告要求占有60%的股权,被告占40%的股权;被告提出要求占有51%的股权,二原告占49%的股权。因意见不一致,双方未形成书面合伙协议。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对小青树砂厂进行处置。被告翁某某在一审中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认为小青树砂厂是其个人名下的企业,与二原告没有关系。
      一审判决后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审。审监庭办案法官在受理本案后,几番查阅卷宗,审查案情,并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初调,以摸清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想法,为下一步庭审打下基础。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庭前调解未达成协议。庭审如期进行,庭审中办案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坚持占有51%的股权,一步不让,庭审调解失败。通过开庭审理,办案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事实上并不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之所以辩称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主要还是因为在股权分配上认为二原告要求60%的股权太多,而作为发起人的被告应当占有51%的股权份额。在摸清双方的真实想法后,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应以调解为主,只有理顺了双方的思想,在下一步的砂厂处置中才能合理的分配原被告双方的权益。如果一判了之,则不利于砂厂的处置,原被告双方的权益也得不到真正保障。在理清了思路后办案法官又分别多次找双方做工作,在明法释理,帮助双方分析利害关系后,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但肯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方式。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是我们坚持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追求司法公司,构建和谐社会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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