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大会,一次性向32个案件50名申请人发放99.3万元司法救助金。
此次司法救助活动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针对近年来部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正在监狱服刑、申请人涉及妇女、儿童、老人、特困家庭的申请人进行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金的申请和发放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工作体现,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
2005年隆阳区潞江坝“10·19”特大交通事故一名受害人表示: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后,多年来,被执行人(驾驶员妻子)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多年执行未果,而十八名受害人及家属家庭条件十分困难,获得这笔救助金及时解决了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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