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一、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条内容是什么?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三百条修正后的新变化?
(一)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规定。这次修正,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增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的规定。对在三年以下量刑的,可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的,并处罚金;七年以上量刑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最高量刑提高到判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规定提高了邪教类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原先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现在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四)增加了数罪并罚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五)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较好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三、刑法第三百条修正后的案例适用。
2014年7月30日,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华藏宗门”非法组织,传唤审查涉案人员80多名,搜查取缔活动窝点多处,搜缴该组织宣传品及财物一大批。该组织教首、47岁的吴泽衡等人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诈骗、强奸等犯罪活动,其中21人已被刑事拘留。
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泽衡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15万元。
法院依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余被告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缓刑、免于刑事处分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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