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小议

2015-08-01 11:07:14 浏览:{{ hits }} 来源: 作者:邱超靖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是树立法律权威,法院法官形象的基本要求。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增强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然而,追求司法公正,展现法官形象,辨明是非曲直中心在庭审,整个诉讼的中心在庭审。因而庭审能力,是人民法官审理案件的内增素质、外树形象的集中体现,是法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重要程序,是判决说理的基础。

  人民法院、法官对每一件刑民案件作出判决前,都必须经过法庭审理,即庭审是人民法院对每一件刑民案件作出判决的必由之路。

  一、法庭

  法庭是什么地方?法庭是干什么的?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地方,是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惩治犯罪,解决纷争的地方,它是公正的殿堂。法庭的属性告诉我们,法庭是严肃的、是神圣的。当法官走进法庭,旁听人员、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公诉人都应起立,表示对正义化身的尊重。可是眼下,我们有的法官在法庭中审理案件随意性太强,体现不出法庭的威严、庄重,从而丧失了正义感。其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可以随意离开审判区或旁听人员可以随意进入审判区;2、审判人员坐姿不规范,特别是非主审法官,出现趴在审判台上,或做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务;3、审判人员常常低头,目不注视法庭;4、法庭上用语随意,不使用法言法语,甚至大声呵斥当事人;5、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与一方当事人就某一问题发生辩论;6、依着不规范,这主要出现在当事人,代理人和人民陪审员身上;7、对当事人坐姿不规范,或旁听人员手机声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8、开庭不准时,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已到庭,需等待另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应当宣布延时,以表现法庭的严肃。我认为,以上现象,都严重影响法庭的威严,法官的形象,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官公正性的质疑。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只有经过法庭调查法官才能找到双方的争议焦点,才能查清案件的法律事实,。

  1、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与该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当我们将案件拿到手上后,要全面分析案情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第一、对刑事案件明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什么罪,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实施什么行为才能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如盗窃案件,就必须围绕被告人的故意、秘密的行为及盗窃数额展开法庭调查。当然在法庭调查期间,还要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及的是其他犯罪的情况。第二、民事案件应当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如继承纠纷,就必须围绕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法定继承的人数、是否存在遗赠、遗嘱继承等方面来进行法庭调查。凡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均不在法庭调查之列。

  2、举证、质证。举证、质证是法庭审理的中心,是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我们审理案件,一定要根据讼争之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依据法律规定,查清法官需要了解的案件事实。我们有的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找不到到案件审理的重点,只要求当事人将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当庭出示即可,而不是根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组织举证、质证,从而导致庭审走过场,庭审过程混乱,案件事实查不清的现象。在此,就庭审举证、质证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是要严格掌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就必须向法庭出示借款之证据,被告否认就应当出示原告之证据失实的证据。二是围争议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于被告否认对原告进行了伤害,因而法官重点必须围绕被告的侵害行为是否存在组织举证、质证。此类案件,我们有的法官因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只向法院提交了伤害结果的证据,没有提交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所以当原告将结果证据举证完毕后,不要求其出示其他证据,也不作引导,从而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证据不足或不充分。三是民事案件对总结归纳无争议之事实无需举证。现在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要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庭审中不作任何引导,都要求向法庭出示。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而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案件事实及所欠货款均无异议,只是提出暂时没有支付能力。对此承办法官在庭审中还要求原告对其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供货清单、欠条等证据予以一一举证,并要求被告质证。这样既增加了办案周期,也浪费了司法成本,同时也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这里虽然说只要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无异议的无需举证,但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在不需要举证、质证的同时,法官对证据的信息是要进行审查,以防止虚假诉讼,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四是在举证、质证期间应当允许双方就某一证据展开辩论,这样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也可将双方的意见纳入法官的考虑范围。然,我们有的法官却不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此进行发表辩论意见,当一方举证,另一方进行质证后,举证方欲对质证方提出的质证意见提出不同意见时,法官就会提出“现在不是法庭辩论,辩论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时发表”等,这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使当事人充分有效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利于法官庭审小结,并有可能使辩论环节出现混乱。

  三、庭审小结

  庭审小结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宣读起诉、答辩后的小结,可以归纳诉辩争议焦点,引导帮助双方根据自己的诉辩,针对性的向法庭出示证据;法庭调查结束后的小结,可以确认证据的效力,明确案件事实;法庭辩论结束后的小结,可明确双方的意见,阐释法律规定。同时法庭小结还有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当事人明了是非、展示法官风采、提升法院形象的社会效应。

  1、归纳争议焦点。归纳的争议焦点应当围绕本案需了解的案件事实,不能将与本案无关的争议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同时,争议焦点的归纳必须到位,理清当事人的诉辩与法律的规定。如赵某甲(出租方)与赵某乙(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到期,赵某乙要求继续承租,赵某甲要求收回出租的土地。该案需要查清的问题应是赵某乙要求继续租用赵某甲的土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对此是如何约定的。该案,承办法官归纳的是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约;是否到期;租金问题及优先权等问题。这样在思路不清的前提下归纳的争议焦点,势必导致案件审理的混乱,审理时间冗长,司法成本浪费,最终可能作出一份不清不楚,说理不透的判决。

  2、庭审小结应当有内容,不能流于形式。庭审必须注意你小结的是什么,为什么这样归纳小结。我们有的法官不管审理什么样的案件,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庭审小结时,就像是固定模式一样,就那么几句话,如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归纳时都是这样表述,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认可的本庭予以采信,不认可的本庭不予当庭采信,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等。这样的归纳小结十分不规范不明了,没有任何理由。在归纳是否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时,应当表述采信与否的理由及证据如何证实本案事实或因何不能证实本案事实,存在什么原因要待判决时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等,对此不能过于简单,更不能模式化,并且还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认定本案的案件事实,否则就会使大家感觉庭审小结是没有内容的程序形式。还有法庭调查的庭审小结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法庭调查小结归纳的好,就能很好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期间有序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必须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貌,必须真实客观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庭审笔录记录了庭审活动中到庭当事人的情况,诉辩双方的观点及各方为支持其观点向法庭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它是法庭分清是非的基础,评判案件的依据。如庭审笔录记录不清,不但其他人在评查案件时无法明了审理情况,就是主审法官较长时间后也不可能记清庭审全貌,可能导致评查认为案件有程序错误,或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查清的情况下随意下判。目前,我们的庭审笔录就是过于格式化,记录十分简单,不能充分反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如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记录着当事人相互确认对方资格的记录情况;当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并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后,紧跟着记录的就是主审法官宣布双方分歧较大,不作调解;还有就是对双方举证、质证的意见,发表的辩论的意见记录不清或不完整等等。以上情况的出现应当是书记员记录所致,并这些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案件质量出现问题,也可能导致二审发回重审,因而审判员与书记员的沟通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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