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倾力执行 依法化解矛盾

2015-08-01 10:39:36 浏览:{{ hits }} 来源: 作者:邓玲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多的家长对孩子的学前教育更加重视起来。目前学前教育尚未被纳入国家义务教育范围,社会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足形成了一个供需矛盾。因此各地政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开办民办幼儿园,以缓解这一矛盾。然而由于师资力量不足、投入资金不到位等原因,一些民办幼儿园的开办并非一帆风顺。

  2002年,保山市隆阳区几名幼儿教师集资着手开办永昌幼儿园。因资金不足,合伙人意见分歧等原因,无法开展幼儿园的建设,最后将幼儿园及土地、贷款转让给了金寿生。金寿生接手后,将幼儿园更名为九隆幼儿园,开始向社会筹集资金建盖校舍。在建设期间,金寿生欠下工程款、贷款、借款、投资款、教学器材货款、招募员工押金、租车租金等债务数百万元无法及时偿还。

  从2004年起,九隆幼儿园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2008年,隆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山市汉庄建筑工程公司、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行保山市分行、许丽生等债权人申请执行九隆幼儿园、金寿生的案件25件,涉及工程款、贷款、借款、投资款、教学器材货款、招募员工押金、租车租金等债务共计8235670.87元(其中本金6376348.62元、利息违约金等孳息1859322.25元)。

  申请人汉庄建筑公司系建筑施工方,因未结清工程款一直留置占用着该公司承建的九隆幼儿园的房屋及土地。法院受理执行后,于2005年5月24日查封了九隆幼儿园的全部房产和土地(2011年8月12日又继续查封)。进入执行后不久,金寿生便去向不明查。法院经调查发现除九隆幼儿园的房产和土地外,九隆幼儿园、金寿生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便对九隆幼儿园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拍卖。由于该土地使用性质系教育用地性质,使用方式受限、市场价值不高等原因,法院于2006 年、2008年两次组织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法院多次召集全体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协商变卖、以物抵债等处置办法,但无人愿意接受而无法处置。此时,许丽生等几个债权人开始向保山市人大、隆阳区委、区政府上访,要求法院将九隆幼儿园的银行贷款、建筑工程款等债务削减后,由许丽生来接手九隆幼儿园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继续办学经营。对其“削减债务”的意见,汉庄建筑公司、信用社、工行反映强烈,坚决反对。对于这种随意取消债权人合法债权的意见,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因此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为破解僵局,法院一直在努力,通过多种渠道联系社会各界,希望相关单位或民间资本来购买九隆幼儿园的房地产。通过多方协调,2009年2月27日,隆阳区幼儿园表示愿以450万元价格购买,但多数债权人认为价格过低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而不同意变卖。经法院执行人员反复向债权人讲解执行程序,分析各种处置结果, 2009年4月20日,债权人之一的许丽生表示愿意出价486万元购买;2009年4月29日,隆阳区幼儿园又愿出价506万元购买;2009年5月11日,许丽生又愿出价508万元购买,并保证在2010年5月30日前交清价款,同时表示逾期交款则放弃购买。2010年2月21日,法院同意按最高出价由许丽生购买,并书面通知许丽生,明确要求必须在2010年5月30日前交清价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

  到了2010年5月30日,许丽生并未按时交清价款,而又多次向法院请求延长交款期限、多次保证逾期交款则放弃购买。鉴于当时无人再出高价,为使债权人债权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同意了许丽生的延期交款请求。最后一次延期保证交款时间定于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1月份,保山一家企业老板乔永仁得知法院要变卖九隆幼儿园的房地产后,向法院请求以更高价格购买。因许丽生购买的最后交款期限未到,法院告知乔永仁到交款期限届满后,如许丽生仍未交清价款,其才能报名购买。

  交款期限届满后,许丽生除在2010年11月12日转账100万元到法院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前交清全部价款。2010年12月1日,许丽生再次向法院要求延期付款,法院未同意。当天乔永仁自行转款530万元到法院账户,又交现金10万元,共540万元,表示坚决要购买九隆幼儿园。2010年12月3日,许丽生自行再次转款410万元到法院账户,也坚决要求购买九隆幼儿园,并愿出价538万元,不足28万元从其应得的分配债权中扣除。

  至此,许丽生因多次违背承诺不按时付款,已丧失了以508万元购买九隆幼儿园房地产的权利。法院不可能处置执行财产不卖高价,而低价卖给任何人。针对出现了乔永仁竞买的情况,法院找许、乔二人协调,建议二人以出价高者购买。乔永仁表示愿意再出价560万元购买或参加拍卖竞价,许丽生则不愿参加拍卖,坚持要求法院以538万元将九隆幼儿园变卖给她。为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九隆幼儿园房地产依法另行处置,同时为避免竞买人的资金长期搁置法院账户造成损失,于2010年12月14日书面通知许、乔二人领回自行转入法院执行账户的资金。乔永仁接到通知后领回了自己的资金,但许丽生却拒绝领回其自行转入法院的资金。

  就在竞卖争执尚未平息的时候,已被查封的九隆幼儿园房产那边又出现了情况。2010年12月初,债权人之一的汉庄建筑公司因长期无法实现其工程款,便不顾法院的查封,自行对九隆幼儿园的房产进行改建、装修,准备出租来回收资金。接到部分债权人的反映后,法院及时制止了汉庄建筑公司的施工,并告知如继续施工,后果、损失自负。

  谁都想不到,九隆幼儿园这样一块教育用地,之前还是无人问津的滞销品,如今却成了一块香饽饽。2010年12月24日,汉庄建筑公司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以债务人不能赔偿该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参加竞买九隆幼儿园的房地产,并请求在同等购买条件下优先考虑该公司作为最大债权人的权利。

  到了这时,案情变得更加复杂起来。许丽生与十多个债权人又开始向保山市及隆阳区党委、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协、中级法院等部门信访、上访。在上访材料中,许丽生极力宣扬自己四处筹款,甚至借高利债务购买九隆幼儿园,就是为了兴办教育事业,非债权人乔永仁要求参加购买是对合法债权人的无理干扰,法院现不把九隆幼儿园卖给她是违法违规等等。一时间,舆情沸扬。各接访部门将上访材料转交法院,要求法院慎重处理。

  因该系列案涉案人员多,债务数额大,出现了多人竞买,再用变卖方式处置既无法解决竞买人之间的矛盾,也可能实现不了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法院经慎重研究,认为拍卖有效拍卖九隆幼儿园房地产的时机已具备,决定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2011年1月25日,法院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对九隆幼儿园的房地产再次进行评估、拍卖。接到通知后,许丽生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系列案不存在提级执行的情况,向隆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督办令,要求隆阳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时限内执行结案。

  2011年3月9日,汉庄建筑公司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提出隆阳区人民法院在数年的执行中无作为,要求按2005年10月11日的评估价506万元将九隆幼儿园的工程建筑物折价归汉庄建筑公司所有,抵扣该公司工程款、借款本息3377995.5元后,由该公司支付差价1682004.5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发函督办该案。

  2011年4月15日,许丽生来到隆阳区人民法院,表示坚决不参加拍卖,坚持要求九隆幼儿园的房地产必须以538万元变卖给她。4月19日,许递交了一份报告,书面重申其要求。

  2011年5月5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并于6日裁定再次拍卖。许丽生收到通知、裁定后,与另外十三个债权人一起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再次拍卖裁定,将九隆幼儿园的房地产以538万元变卖给她。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批转隆阳区人民法院按执行异议处理。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许又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在申请复议的同时,许丽生等人开始了连续不断的上访,接访部门包括了保山市及隆阳区党委、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协、中级法院等十几个部门。2011年5月12日,许丽生以九隆幼儿园广大债权人的身份,致信给保山市委李正阳书记、保山市委政法委赵德光书记,加给隆阳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纵容施工方长期侵占和恶意改扩建幼儿园房地产、闲置执行款不予分配、有意拖延教育项目实施等几大罪状,要求法院必须将九隆幼儿园按她的出价变卖给她。李正阳书记对该案高度重视,签字批转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理。

  2011年6月,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九隆幼儿园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九隆幼儿园现时房地产总价值为876.5424万元,其中包括汉庄建筑公司擅自增加的工程量49.9799万元,扣除后实际可以拍卖的价值为826.5625万元。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依法定程序分别向申请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及情况告知书,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利。

  正当法院按程序实施拍卖的时候,2011年9月26日,长期去向不明的九隆幼儿园的创办人金寿生却出现了。他向法院申请停止拍卖幼儿园房地产,并表示其已准备了680万元资金,请法院做工作让债权人放弃一些利息,归还本金了结全部案件。依照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拍卖程序启动后,非经法定事由不得终止。所以法院告知金寿生,在2011年10月17日前,金可自行找债权人协商,如债权人愿意和解并能全部按协议履行完毕,法院才能停止拍卖,否则拍卖不能停止。当日,法院向金寿生送达了评估报告,并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利;金寿生以法律文书遗失为由,向法院复印了25案的法律文书和该系列案执行标的和费用的统计表(表中除信用社和工行计算了当时的正常利息外,其余均为申请执行时的标的,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这次金寿生是真想清偿债务。2011年10月10--17日,金寿生先后与13个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来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均约定在2011年10月17日前由金寿生归还大部分债务后,债权人放弃执行部分债权和利息。许丽生于2011年10月13日领回了其自行转入法院执行账户的资金51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19940.16元后,于2011年10月17日也与金寿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时至2011年10月17日,金寿生却未履行任何一份和解协议。至2012年10月8日止,金寿生及所有申请人无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也无人向法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

  也许因为与债权人协商不下来,金寿生为尽可能少偿还债务利息,以清偿债务的名义给法院下了一个套。2011年10月19日、21日,金寿生因多次与汉庄建筑公司协商未果,又两次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出具给其《缴款通知书》确定实际应履行的债务数额,作为其最终履行的债务总额。法院当时即告知金,依照原《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时间履行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支付到实际履行之日,在金实际履行债务前,无法明确履行的具体时间,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出具体的履行数额。之后,金寿生多次向隆阳区人民法院领导及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要求法院按申请执行标的出具给其《最后缴款通知书》,两级法院多次给其讲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法定职责,债权人不放弃该权利,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法执行,但金置之不理,不断上访。

  为了给债权人、债务人一个友好协商的机会,法院在征得金寿生和汉庄建筑公司经理张自国同意后,通知两人于2011年12月25日来法院调解。可是25日当天,金寿生却借故不到。

  之后,这个案件的执行出现了个别当事人试图以访代法,逼迫法院接受其意见的闹剧。

  2011年底,金寿生也开始了连续不断的上访。他在给保山市和隆阳区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中级法院的上访材料中写到,隆阳区法院“百般刁难他清偿债务”,“找出”案外人乔永仁来竞买,又“指使”汉庄建筑公司要求双倍迟延利息和竞买幼儿园,“拒不给出清偿债务的《缴款通知书》”。要求法院领导“纠正包庇、偏袒包工头的错误”,要求承办执行员回避等等。其上访材料极尽人身攻击之能事,最后的目的无非是要求法院同意他按他自己愿意承担的债务数额清偿债务。

  2012年1月18日,金寿生给隆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来信,对评估报告参照划拨住宅用地价格作出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评估价过高,要求以790万为清偿债务的“最高指标”。谁卖自家的东西不希望高价?偏偏却有人嫌自家东西价高了!

  不过为了给真心偿还债务的人一个明确的阶段性债务金额,法院仍然尽了力。2012年2月9日,因金寿生现住址不详(金不愿告知现住址详情),法院在多次通知金寿生不到的情况下,用特快专递向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律师邢文龙(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邮寄送达了(2011)隆民执恢字第38-3至62-3号25案的《通知书》(经网上查实,专递于2012年2月10日已寄送到),告知了金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其应履行的执行标的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系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计算),并限其在2012年2月29日前履行25案,否则法院将依法拍卖九隆幼儿园房地产。2012年2月27日,金委托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莉、杨静代理,法院再次向两位杨律师送达了上述25案通知书,但金寿生始终未履行债务。

  之后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的合作更加耐人寻味。2012年2月11日,金寿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上访,述隆阳区人民法院不按许丽生出价变卖九隆幼儿园给许丽生和不按申请执行标的出具给金《最后缴款通知书》是违法等等。其上访材料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隆阳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级执行。

  2012年3月6日,金寿生又给隆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来信,要求延期至4月19日后再进行拍卖,理由是“迫于无奈,准备接受通知书所示之内容”,“向朋友增加借款金额”。

  2012年3月12日,经隆阳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因金寿生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故对其现在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法对查封的九隆幼儿园房地产委托拍卖;不同意金寿生延期拍卖的请求。

  2012年3月14日,申请人汉庄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拍卖时将该公司在九隆幼儿园增加的工程量一并拍卖。

  2012年3月19日,法院通过金寿生委托的收件人杨雪菊(上访人也是申请人之一)向金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其法院不予支持其就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和延期拍卖的申请。

  2012年3月19日,法院发出拍卖委托书,委托拍卖公司对九隆幼儿园房地产进行拍卖。

  2012年3月29日10时,金寿生、许丽生同时从昆明省委EMS邮政所向隆阳区人民法院院寄来信函。金寿生寄来《抗议与声明》,要求立即终止拍卖而“接受”其以909万元清偿债务本息赎回其产权或“无条件恢复变卖程序以510万元之变卖价让合法的变买人许丽生买走幼儿园”。许丽生寄来《告知函》,要求立即停止拍卖,“恢复我以510万元购买人权利”。

  2012年4月9日10时,金寿生、许丽生又同时从昆明省委EMS邮政所向我院寄来信函。金寿生寄来《执行异议申请书》,再次要求立即终止拍卖而“接受”其以909万元清偿债务本息赎回其产权或“无条件恢复变卖程序以510万元之变卖价让合法的变买人许丽生买走幼儿园”,并要求“保山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局必须立即废除所谓的(2011)隆民执恢字第38-3至62-3号《通知书》”。许丽生再次寄来《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必须立即停止拍卖”,“必须废除所谓的(2011)隆民执恢字第38-3至62-3号《通知书》”,“必须恢复2010年2月21日依法认定的让我以508万元的变卖价格购买九隆幼儿园资产的生效的变卖程序”。

  2012年4月9日,金寿生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去《紧急情况反映》,述其已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为防止隆阳区法院违法拍卖幼儿园财产,请贵院依法监督隆阳区法院依法执行”。

  2012年4月10日,许丽生的委托代理人杨思武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去许丽生的《紧急情况反映》,述其已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为防止隆阳区法院违法拍卖幼儿园财产,请贵院依法监督隆阳区法院依法按照变卖通知执行”。

  2012年4月11日,许丽生的委托代理人杨思武向隆阳区人民法院寄来信函,又以许丽生等十四个申请人(均为2011年5月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人)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再次要求终止强制拍卖程序,恢复原变卖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按被执行人的动议申请制定执行分配预案”。

  对许丽生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杨思武以许丽生等十四个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的执行异议,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异议内容与2011年异议内容一致,法院已依法处理过,按原裁定书办理。

  对金寿生提出的执行异议,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5月8日驳回其执行异议,金又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拍卖备案手续于2013年1月办理完毕。2013年2月18-23日,拍卖公司连续通过报纸、电视、网站、信息、标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拍卖九隆幼儿园房地产,拍卖会定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院通知本案所有当事人于2013年3月7日召开了听证会,十九案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和被执行人金寿生到会。会议开始,法院告知了拍卖会召开的时间及当事人可以报名参加竞买的权利(未到庭者用特快专递和手机信息的方式告知),并告知在拍卖会召开前,当事人如能通过自行协商,达成最终处理案件的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能全部清偿债务,应当停止拍卖。会上,债权人汉庄建筑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金寿生偿还执行标的及双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并依法拍卖;债权人隆阳区信用联社、工行保山分行要求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执行要依法进行;债权人杨雪菊、夏德光、杨晓梦、马荣良、张学远、朱星莉表示,本案债权人或债务人购买幼儿园,可只偿还执行标的,其他人购买须清偿执行标的及双倍利息;债权人许丽生、马恒、陈忠良、陈忠国和苏俭娉、吴绍蓂、沈映明、昆明华彩乐器公司表示,和金寿生和解可按执行标的执行,如拍卖,要求清偿执行标的及双倍利息;债权人金尚泉表示,其他人购买要求清偿执行标的及双倍利息,金寿生收回幼儿园,可适当让一点利息;债权人赵富仙、赵启武、姜兴华未到会,电话表态服从法院处置方案;债权人韩宝菊、杨慧琴、付秀坤未到庭表态。由于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意见。

  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为了给被执行人金寿生和极力要求购买的债权人许丽生最后一次机会,法院告知到会当事人,如被执行人金寿生能在3月17日前将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依法终止拍卖,否则拍卖会如期进行。

  到了这个时候,仍然有人在给法院做套。3月11日上午,被执行人金寿生到法院表示,由于资金不足,放弃清偿债务收回幼儿园的主张;建议法院让许丽生购买幼儿园,由许丽生来清偿全部债务,许丽生保证不再上访;许丽生请求法院提前四天出具买受通知书,确定买受金额,理由是融资公司要求一定要出示买受通知书才能替许融资。法院告知,被执行人无论请谁来清偿债务都可以,但必须在3月17日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达成的数额清偿完毕;现已公告拍卖,法院无权未经拍卖确定幼儿园的出让价格,如金寿生或许丽生到3月17日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拍卖正常进行。

  3月11日下午,债权人许丽生来法院表示,最后一次与法院“和谈”,要求法院给其一个最后的价款,并出具变卖通知书或裁定书,以便其融资付款;只认可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不认可双倍利息;要求法院再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征求债权人的最后要求。法院告知许丽生,金寿生的意见是由许丽生来清偿全部债务后,幼儿园由其购买,前提是清偿债务;3月7日召开听证会后,法院又对未达成和解的当事人进行了和解疏导工作,未能有效果,法院已尽力了;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在要全部清偿债务,只能应由其自行找债权人协商,不经法定程序法院无权确定出让金额;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是否要求由债权人自己决定,任何人无权剥夺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再召开债权人会议难以找齐所有债权人,部分债权人已明确表示过不再到法院商议债权债务问题;3月17日前如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拍卖将正常进行。3月12日上午,法院联系最大债权人汉庄建筑公司、隆阳区农村信用联社、工行保山分行,告知许丽生的意见,三个单位均表示不再协商,要求依法执行。

  3月14日,许丽生再次到法院,法院将联系汉庄建筑公司、隆阳区农村信用联社、工行保山分行的情况告知了许丽生,说明无法召集债权人再次协商。许丽生表示,她是来购买幼儿园,不是来替金寿生还债,不愿意接受任何单倍、双倍利息,现愿意出价850万元来购买九隆幼儿园,要求法院同意。法院再次重申,现已公告拍卖,法院无权决定变卖,只有在拍卖前被执行人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不拍卖,法院才能停止拍卖;目前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必须在3月17日前清偿全部债务法院才能停止拍卖。

  3月17日下午,许丽生、金寿生等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许丽生表示,愿意对同意和解放弃利息的债权人按其具体要求计算,对不愿和解的债权人按执行标的加双倍利息计算,最后总金额由许丽生负责偿还,幼儿园归其所有;要求停止拍卖,由法院出具确认幼儿园归许丽生的决定书或裁定书,其持文书去融资,在一个星期内付清全款,并自愿用其债权30万元作为失信保证。金寿生表示同意许丽生的意见。法院表示,只要在拍卖会开始前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可以依法停止拍卖;清偿债务的资金最迟须在3月18日上午10:00时前交到法院,资金到位后才能下裁定书;否则3月18日下午3:00时的拍卖会只能正常进行。许丽生要求法院向上级领导汇报其要求。法院领导明确表示,清偿债务必须在拍卖会召开前,清偿债务后才能裁定停止拍卖。

  3月18日中午,许丽生与汉庄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自国到法院,表示两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拒绝向法院说明协议内容,汉庄建筑公司同意许丽生延期替金寿生偿还债务,停止拍卖幼儿园,但不愿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告知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停止拍卖的条件是被执行人全部清偿了案件债务或当事人一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在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仅与汉庄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是不行的,只有全部当事人一致同意不拍卖执行财产,否则停止拍卖无法律依据。至当日下午3:00时前,该系列案的债务没有得到清偿,全体当事人也没有达成停止拍卖的和解协议。

  3月18日3:00时,拍卖会如期进行。拍卖保留价为877万元(评估价876.5424万元,包括九隆幼儿园房地产估价826.5625万元及汉庄建筑公司擅自增加的工程量49.9799万元),十一位竞买人竞价,最后竞买人赵燎平以1420万元最高价竞得九隆幼儿园。3月25日,拍卖公司将拍卖价款1420万元支付到法院。

  法院经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计算,截止2013年3月17日,该系列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547280.62元,加上申请执行标的8235670.87元,本案执行总标的共计达16782951.49元。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前两次拍卖合理开支费用、一并拍卖的汉庄建筑公司增加工程价款合计870430元外,实际可以分配的执行款共13329570元,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此,法院做了相关当事人大量的工作,最后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出分配方案:除申请执行人汉庄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外,其他债权均按照76.4755%的比例分配。

  2013年5月2日,法院召集当事人会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公布了分配方案,所有债权人均表示同意,并主动签字确认执行完毕,现执行款已全部兑付。分配结果显示,所有债权人都实现了申请执行时的债权,并获得了40%以上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这个历史八年、矛盾重重的执行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的执行。

  案件执行完毕,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形成了详细的报告上报保山市和隆阳区党委、政府、人大等各部门。保山市委李正阳书记批阅了报告后,对两级法院顶住压力,坚持依法办案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做法十分赞许。他亲自写下了“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绣花针”的批示,并交宣传部门大力推广法院的工作经验和作风。

  该案的执结,是保山市、隆阳区两级法院坚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办案宗旨的具体体现。参加办案的所有领导和法官坚守着依法办事、服务社会、为人民排忧解难的信念,不为利所诱、不为压力所动,始终把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为人民办了一件好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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