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基层法治

2015-08-01 10:35:40 浏览:{{ hits }} 来源: 作者:付云浩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和农民也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建设之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多,而纠纷的种类也不再是简单的邻里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有着明显市场经济特征的民商事纠纷不断上升。而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农村基层的刑事违法犯罪特别是诈骗罪、抢劫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及经济犯罪也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农村基层的执法环境也变得改为愈加不容乐观。以法院为例,在应诉材料及判决书的送达以及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乃至暴力抗法的情形时有发生。

  与严峻的农村法治现状相比,农村基层的法治建设、农民自身的法律思维与维权意识却处于一种相对滞后的状态。而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

  一、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空虚的矛盾开始显现并且不断加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的物质生活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应当与之共同发展的精神文化生活却被遗忘,很多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空虚。这就使许多农民在收入增多之后,选择了曾经已经被社会抛弃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又产生的文化糟粕,例如吸毒、赌博等。这样的后果便是农民辛辛苦苦创造的财富很快就被挥霍一空进而导致农村高利贷和暴力型经济犯罪的产生。

  二、中国自古以来的个人权威思想和行政权威思想在农村没有得到根除,而司法权威也没有在农村基层真正形成。中国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统治,个人权威思想和行政权威思想可以说已经深入了中国人的骨髓里。建国后,经过不断的宣传与教育,大部分人已经摈弃了这种落后思想,但是在农村地区由于教育的不彻底以及宗族制度的始终存在,这种思想无法被根除。这就导致了在农村纠纷发生时,跟多农民不愿意相信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人民调解机构,而更愿意相信村内有威信的长者,或者直接选择到人民政府,要求政府解决。当政府和当地长者都无法或不愿解决纠纷时,农民也更愿意用情理和当地习惯解决纠纷,例如在红河州哈尼族村寨,当一个农民被另外一个农民偷了一头牛,那么他就应该去偷牛的人家偷一件价格相仿的物品或动物,然后由寨中长老裁决,而不能选择“报官”,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懦夫的行为。因此,毫不夸张的说,在农村,村长一句话可能比法官讲一天的法律还要有效。而的司法腐败行为及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不恰当的工作方式也让农民增大了对法律和司法工作的不信任感,让司法权威无法在农村基层得以真正形成。

  三、农村法治建设薄弱,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一直都是重中之重,司法建设、法治宣传反而被忽略了。很多农民即使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都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权利被侵害了,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司法救济,更不知道司法救济的途径到底有哪些。而法律意识的淡薄更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犯罪人并不清楚知晓犯罪行为发生后应当承担何种的法律后果,会受到怎样的刑事惩罚。同样因为法治意识的淡薄,农民不会认为法院是一个法律权威的体现,所以法院在农村巡回办理案件时会受到难以想象的阻力,从一人不配合到全村不配合乃至暴力相抗的情况都会出现。

  四、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司法工作部门与工作人员与城市成熟的司法系统与司法资源相比显得捉襟见肘。因为农村地域广阔,人口聚居点分散,农村的司法工作部门只能相应的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集镇办公。例如出于集中司法资源的考虑,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只是在本乡镇的政府所在地集中办公,很难走村串寨的办公,基层人民法庭因为管辖范围更广,也只能定期巡回办理案件。更多时候当事人需要自己前往司法部门办理。可是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去寻求司法救济。以潞江法庭为例,潞江法庭管辖着路江镇与芒宽乡两个乡镇的民商事案件。而从芒宽乡最远的勐古村委会到潞江法庭驻地小平田除了需要两个多小时的车程外,还需要等待一个小时的渡船横渡怒江。这样一来一回就至少需要六个小时,不论是法庭巡回办案还是农民来法庭寻求司法救济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当地村民收到权力侵害时,即使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思维和想法,也会因为成本过高而选择放弃,从而导致农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法的保护。

  对这样的农村司法现状,本人认为司法工作部门和司法工作者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一是努力做到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让农民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产生对法律和司法部门的信任感与权威感;二是法院在遵循不告不理的司法被动性要求的前提下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利用巡回办案,农村集市进行法律宣传,加强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司法联系,利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的影响力提升司法的权威性,让法治思维根治农民心中,并逐步替代个人权威思想在农民心中的地位;三是要加强乡镇司法部门如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与人民法庭的联动。利用各个部门不同的特性,主动出击,将农村的各种纠纷消灭在源头,不让纠纷扩大化,不让纠纷刑事化。同时加强与学校的联动,让普法教育从小学生开始,从而让法律思维走进每家每户;四是行政部门在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努力促进农村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让农民有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从而脱离赌博、吸毒等恶习。同时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联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增强农民法治意识,提高农民司法认识水平,改善农村执法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后记:许多基层司法工作者都说过“基层司法工作是一项真正的群众工作,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深入细致、公正处理、才能让群众信服、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本人对此深以为然。农业是国之根本,农村更是国家基础。做好农村基层司法工作不仅是对群众路线教育的最好贯彻,也将有利于农村的各项发展与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式前进;也将有利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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