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 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5-07-31 21:00:20 浏览:{{ hits }} 来源: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同意,现将《隆阳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抄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隆阳区人民法院
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推动隆阳区人民法院党风政风持续、根本好转,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在深化落实中央确定的21个方面和省委确定的12个方面整治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院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二、整治重点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整治内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
    牵头领导: 朱安军   党组成员、副院长
主责部门: 办公室
    责任部门:各部门
工作时限:2015年3月10日前进行自查,2015年4月10日前进行重点检查,长期落实。
整治措施: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审核、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凡涉及本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及化整为零、假借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严禁领导干部推荐或者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3.加强对昌宁法院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物资采购等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物资采购的有关法规。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建设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不得要求职能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
    4.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要求职能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
5.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官商勾结、“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进一步明确权力的内容、边界、行使方式和程序等,强化监督制约。对专项整治中发现违规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
    整治内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利用司法执法权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审批事项,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土地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不执行等。
    牵头领导:朱安军   党组成员、副院长
    主责部门:办公室
责任部门:各部门
工作时限:2015年3月10日前进行自查;长期落实。
    整治措施:
1.健全完善土地审批科学决策机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执行、履行土地审批程序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进行认真自查,举一反三查找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用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坚持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健全完善制度规定,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用,形成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     
2.严格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院党组要把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用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用问题。 
    3.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案件。依法从重惩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对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人员,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土地开发经营活动,或者为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整治内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司法执法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要求其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公共财产以及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牵头领导:朱安军    党组成员、副院长
    主责部门: 办公室
    责任部门:各部门
    工作时限:2015年3月10日前进行自查;长期落实。
    整治措施:
1.深入整治领导干部本人或者使用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入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者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开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矿产开发企业兼任职务,担任顾问、名誉负责人或者进行其他中介活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活动;利用职权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扰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矿产企业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包庇袒护非法办矿、非法运输矿产品、为非法运输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等行为。
3.严厉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入股(集资)、参与经营或者办矿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推销物资、矿产设备;借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车辆等物品或者利用职权暗示、明示采矿企业为其个人及亲朋好友借钱、借物,或者借钱给采矿企业收取利息;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吃、拿、卡、要”,敲诈勒索;到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为。
    4.对专项整治中发现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
    整治内容:重点整治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中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的问题。违反规定改变扶贫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违反扶贫救灾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牵头领导:乐永宏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主责部门:政治处
责任部门: 政治处、办公室
    工作时限:2015年3月10日前进行自查;长期落实。
    整治措施:
    1.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凡是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都必须向全院公布,接受广大干警监督。
    2.实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考核制。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效益、扶贫项目建设情况及贫困群众的满意度等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3.深化廉洁扶贫行动。签订廉洁扶贫承诺书,健全扶贫项目工程村民监督制度。由本院申请,县政府扶贫办安排的所有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地干部和贫困农民群众代表共同签收,并将签收单反馈到拨付单位,作为报凭证;所有扶贫项目工程结算资金发票,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签字才能报账。
4.实行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责任追究制。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申请的县政府审批的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因监管不力导致资金项目出现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严肃查处和通报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扶贫救灾资金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惩处。
(五)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红包”
整治内容:领导干部用公款向单位和个人发送“红包”,收受下级法院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以及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下级法院、与行使职权有关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牵头领导:李卓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主责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责任部门:各部门
    工作时限:2015年3月10日前进行自查;每年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开展明察暗访,长期落实。
    整治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加大对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纪律意识,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大额度资金支出必须经院党组研究、会议决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检查,规范资金审批、报销等程序,及时纠正和处理领导干部用公款发送“红包”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重要资金支出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干警监督。
3.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结合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及省市院的相关规定,深入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在重要节庆日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重点针对领导干部利用公款向单位和个人发送“红包”,以及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组织开展专项工作检查和重点抽查,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向单位和个人发送“红包”,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
    4.严查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发送和接受“红包”的规定》(云纪通[2012]16号)、《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借机敛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有关纪律的通知》(云群办[2014]35号)相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查处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通报。
5.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按照继续深入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的要求,通过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对照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纪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整改纠正。把整治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制度规定,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
    整治内容: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搞指定提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甚至进行权钱交易;整治热衷于拉关系、跑路子、要位子,搞感情投资、物质投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继续整治“三超两乱”问题。
    牵头领导:乐永宏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主责部门:政治处
    责任部门: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
    工作时限:2015年3月10日前进行自查;长期落实。
    整治措施:
    1.加强教育。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促进全院干警强化纪律意识,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带病提拔、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教育党员干部从工作大局出发,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严守选人用人的组织程序、相关标准和制度要求。
    2.重点检查。监察室重点对反映用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进行抽查,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重点检查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是否严格,机制是否健全完善,有无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选拔任用的干部中有无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是否存在“三超两乱”问题。进一步拓展县法院组织、纪检部门举报网站、电话、信访“三位一体”的受理平台,加大党内、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力度。
    3.严肃查处。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规定,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涉及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对选人用人上失职失察导致出现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曝光。
    三、方法步骤
    县法院机关的专项整治工作由院党组负总责,监察室协助做好具体工作。
(一) 宣传教育(2月15日前完成)。加强宣传引导,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纪律规定,深入开展 “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和政治处(新闻中心)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省市县委和院党组的部署要求,宣传专项整治成效。要认真总结、宣传和交流专项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面上工作。监察室要加强案例教育,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警示警醒作用;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力度和效果,为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 自查自纠(3月10日前完成)。本院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要对照六项整治重点,结合法院工作,本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院党组成员报院长审核签字备查,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备查。各主责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2015年3月10日前将自检自查报告书面(含电子版)报监察室。
(三) 监督检查。要把“六个严禁”列入“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廉洁司法”专题教育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要增强监督检查实效,对属于落实不力的问题,要通过挂牌督办、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
(四) 建章立制。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签字背书制度,对涉及法院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出现问题倒查追责。各相关部门特别是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责部门,要结合法院特点,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铲除司法腐败。要强化制度执行,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按制度办事意识,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制度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维护制度权威。
(五) 案件查处。专项整治开始后,要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来电来访,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要集中力量,将查处违反“六个严禁”案件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认真梳理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是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和省市县委及市中院的部署要求,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在规定时间内抓好各项工作。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 细化责任。牵头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院党组要负起主体责任,敢碰矛盾、敢于担当;主责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既要带头搞好自身整改,又要督促其他部门整改,还要协调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 严肃查处。对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本人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公共财产以及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重大损失,但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违规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中自觉及时纠正问题到位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的,或者在专项整治期间仍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理。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把整治“乱作为”与纠正“不作为”结合起来,既严肃查处违反“六个严禁”的行为,又鼓励支持大胆履职、敢于担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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