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三难六案”问题的部署安排,进一步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消极协助执行、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等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执结一批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和其他执行积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我院本次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进一步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转变执行行为,切实执结一批难案积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反消极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反规避执行、反阻碍执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核实2007年1月1日以来立案的执行案件是否已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未录入案件进行补录。
(二)继续清理2014年6月30日前立案的涉民生未结执行案件。
(三)清理本次专项执行活动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我院的金融债权案件。
(四)清理截止2014年6月30日,立案一年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未结执行案件。
三、组织形式
(一)成立领导小组。隆阳区人民法院成立“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马锐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安军,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胡孟黎,纪检组长李卓任副组长;政治处副主任张为军、执行局副局长李永森、赵伟之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胡孟黎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王丽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联络员。
(二)成立实施小组和联络小组。办公室下设四个实施小组,由李永森、赵伟之、连波、于晓明担任组长,负责清理辖区内四类执行案件;联络小组由王丽华担任组长,负责执行案件数据核录和专项活动的组织、部署、总结,联络、协调及宣传工作。
四、活动安排
此次活动期间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按照“严格时限、明确责任、集中化解、依法处理”的要求,分为五个工作阶段:
(一)组织部署(2014年7月30日前)
1、7月4日和7月31日参加最高院和省高院召开的视频部署动员会,展开前期准备工作。
2、8月29日前制定并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本院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同时上报活动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确定底数(2014年7月20日至8月25日)
1、以最高法院提取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研究室统计数据为依据,以我院2013年6月30日前受理的未结执行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总数为准,确定一年以上未结执行积案交办案件的底数。对一年以上未报结、已报结但实际未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类案件甄别核对,确定拟清理、拟剔除、涉民生案件台账。
2、将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银行协会提供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债权案件从上述案件中剔除,单独形成清理台账。
3、以涉民生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确定的范围为准,上报未结涉民生案件总数和台账。
4、确定我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信访案件管理系统或者以发函、挂牌形式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三)集中清理(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
1、执行案件数据的核录。2014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执行案件数据核录方案,开展核实登记工作:
(1)对已录入案件的核实、纠错。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7年1月1日以来已录入的案件进行甄别,对金额、结案方式等信息平台要求的指标进行核对,对错登的案件信息进行更正。
(2)对未录入案件的补录。对所有未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进行补录。补录的案件实行单独模块管理。
(3)新收案件的登录。以2014年10月1日为起点,对新收案件,按照新的立案和结案标准(最高院另行下发通知)进行登录。
2、执行积案的清理。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14年8 月15日至12月31日),对纳入台账的案件,清理40%以上。第二阶段(2015年1月1日至7月15日),对纳入台账的案件,全部清理完毕。
(四)督导检查(2014年12月)
1、2014年11月,参加中级法院组织召开的涉金融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推进会,汇报清理工作进度。
2、2014年12月,接受中级法院督导组的督导检查,汇报专项活动第一阶段的总体情况。
(五)总结验收
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对专项活动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迎接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活动成果的验收。到期未完成专项活动,须延长活动时间务必完成任务,并由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执行案件数据核录工作庞杂,要认真研究,精心部署,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这次专项活动的重点一是重点治理执行不作为、乱作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二是整治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惰懒散乱”问题,三是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清理,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切实执结一批金融债权案件,建立“查、控、划”一体的银行帐户查控模式。
(三)明确目标,突出实绩。一是要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必须确保上报数据准确、信息真实;对原来漏登而此次重新登录的案件,实行单独管理,逐年消化。二是要切实解决问题。对于执行积案的清理,关键看实际执结了多少款项和案件,尤其重点抓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财产而长期积压的案件、消极执行的案件、信访案件等,通过活动使一批案件得到实际执结。
(四)明确责任,严明纪律。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故意瞒报执行案件数据,或者不具备终结执行程序条件而虚假执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法院消极执行而未能执结的案件,或者违法执行且拒不按照上级法院指令及时纠正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五)注重宣传,扩大影响。这次活动既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金融案件的清理,又涉及弱势群体的民生案件的清理,影响面广,应当加强与新闻机构的协调,把握好对外宣传尺度和角度,为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夯实基础,完善机制。通过专项活动,一是要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分工明确、运转有序、互相协作的立、审、执配合机制,提高案件财产保全比例,提高调节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促进审判和执行部门的信息分享,形成执行合力,避免各自为政,互相掣肘。二是要建立规范执行的立案、结案标准。明确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统一执行案由和案号排序标准,统一执行的结案方式和结案标准,避免应立不立和虚假执结。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进一步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转变执行行为,切实执结一批难案积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反消极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反规避执行、反阻碍执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核实2007年1月1日以来立案的执行案件是否已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未录入案件进行补录。
(二)继续清理2014年6月30日前立案的涉民生未结执行案件。
(三)清理本次专项执行活动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我院的金融债权案件。
(四)清理截止2014年6月30日,立案一年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未结执行案件。
三、组织形式
(一)成立领导小组。隆阳区人民法院成立“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马锐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安军,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胡孟黎,纪检组长李卓任副组长;政治处副主任张为军、执行局副局长李永森、赵伟之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胡孟黎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王丽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联络员。
(二)成立实施小组和联络小组。办公室下设四个实施小组,由李永森、赵伟之、连波、于晓明担任组长,负责清理辖区内四类执行案件;联络小组由王丽华担任组长,负责执行案件数据核录和专项活动的组织、部署、总结,联络、协调及宣传工作。
四、活动安排
此次活动期间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按照“严格时限、明确责任、集中化解、依法处理”的要求,分为五个工作阶段:
(一)组织部署(2014年7月30日前)
1、7月4日和7月31日参加最高院和省高院召开的视频部署动员会,展开前期准备工作。
2、8月29日前制定并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本院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同时上报活动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确定底数(2014年7月20日至8月25日)
1、以最高法院提取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研究室统计数据为依据,以我院2013年6月30日前受理的未结执行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总数为准,确定一年以上未结执行积案交办案件的底数。对一年以上未报结、已报结但实际未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类案件甄别核对,确定拟清理、拟剔除、涉民生案件台账。
2、将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银行协会提供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债权案件从上述案件中剔除,单独形成清理台账。
3、以涉民生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确定的范围为准,上报未结涉民生案件总数和台账。
4、确定我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信访案件管理系统或者以发函、挂牌形式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三)集中清理(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
1、执行案件数据的核录。2014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执行案件数据核录方案,开展核实登记工作:
(1)对已录入案件的核实、纠错。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7年1月1日以来已录入的案件进行甄别,对金额、结案方式等信息平台要求的指标进行核对,对错登的案件信息进行更正。
(2)对未录入案件的补录。对所有未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进行补录。补录的案件实行单独模块管理。
(3)新收案件的登录。以2014年10月1日为起点,对新收案件,按照新的立案和结案标准(最高院另行下发通知)进行登录。
2、执行积案的清理。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14年8 月15日至12月31日),对纳入台账的案件,清理40%以上。第二阶段(2015年1月1日至7月15日),对纳入台账的案件,全部清理完毕。
(四)督导检查(2014年12月)
1、2014年11月,参加中级法院组织召开的涉金融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推进会,汇报清理工作进度。
2、2014年12月,接受中级法院督导组的督导检查,汇报专项活动第一阶段的总体情况。
(五)总结验收
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对专项活动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迎接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活动成果的验收。到期未完成专项活动,须延长活动时间务必完成任务,并由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执行案件数据核录工作庞杂,要认真研究,精心部署,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这次专项活动的重点一是重点治理执行不作为、乱作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二是整治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惰懒散乱”问题,三是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清理,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切实执结一批金融债权案件,建立“查、控、划”一体的银行帐户查控模式。
(三)明确目标,突出实绩。一是要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必须确保上报数据准确、信息真实;对原来漏登而此次重新登录的案件,实行单独管理,逐年消化。二是要切实解决问题。对于执行积案的清理,关键看实际执结了多少款项和案件,尤其重点抓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财产而长期积压的案件、消极执行的案件、信访案件等,通过活动使一批案件得到实际执结。
(四)明确责任,严明纪律。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故意瞒报执行案件数据,或者不具备终结执行程序条件而虚假执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法院消极执行而未能执结的案件,或者违法执行且拒不按照上级法院指令及时纠正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五)注重宣传,扩大影响。这次活动既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金融案件的清理,又涉及弱势群体的民生案件的清理,影响面广,应当加强与新闻机构的协调,把握好对外宣传尺度和角度,为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夯实基础,完善机制。通过专项活动,一是要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分工明确、运转有序、互相协作的立、审、执配合机制,提高案件财产保全比例,提高调节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促进审判和执行部门的信息分享,形成执行合力,避免各自为政,互相掣肘。二是要建立规范执行的立案、结案标准。明确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统一执行案由和案号排序标准,统一执行的结案方式和结案标准,避免应立不立和虚假执结。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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