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再添新“神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制定出台为我们执行工作再添一个给力“神器”!即,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俗称:加入“黑名单”。
所谓信用惩戒,如: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禁止限制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今年8月份以来,按照此《规定》的要求,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产生舆论和社会压力,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截止目前,共陆续曝光10名失信被执行人,已有3名被执行人(周敬民、苏绍林、杨汝玉)因被列入“黑名单”导致出行买不了飞机票,这才真正意识到人民法院的威慑力量,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法院也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删除。
今后我院还将依法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和法院公告栏等多种渠道不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法院快速高效地办理更多的执行案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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