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法院执行回告细则

2015-07-31 17:24:24 浏览:{{ hits }} 来源: 作者:佚名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切实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促进执行工作效果的最大化,避免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依据本院回告制度,特制定细则如下:
      第一条  执行回告回告应坚持合法、规范、及时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依法应当回告事项的对象为本院正在执行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本案有关其他人员。
为便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案件执行的相关信息反馈给案件当事人所处的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人民调解员、综治维稳员),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  我院对当事人信息回告一般采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微博、公告、邮寄、直接送达相关材料等方式。通过书面形式回告的,被回告人应当签字确认。通过其他方式回告的,案件承办人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条  执行回告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回告相关具体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
(二)在案件审理、审查、保全过程中涉及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帐户;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不宜回告的。
      第五条  立案庭在立案受理执行案件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行风险、举证责任等,并制作送达回证,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执行案件信息回告联系卡,随案卷材料一起移交执行局综合科。
      第六条  执行局综合科在收案后5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承办案件法官的姓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重申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提醒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七条  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土地等部门查询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被执行人最新的财产线索状况。未查明有财产的或所查明财产不足以执行的,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责令履行指定行为案件,承办人应在现场勘查结束后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初步执行情况。
上述案件如有下一步的执行计划,应一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案情选择告知被执行人。
        第八条  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银行账户冻结、财物扣押、土地房产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应在5日内电话、短信回告申请执行人,并送达相关裁定书。准备拍卖的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拍卖程序及权利义务。
       第九条  被执行人对案件的履行方式,有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的意愿,执行员应及时电话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尽可能创造条件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沟通交流,促成执行和解。
       第十条  案件因故暂缓执行的,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已另行确定执行日期的,应一并告知。
对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承办人应对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方面的线索再次进行反馈,以口头、制作笔录、传真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拟裁定中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用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做好解释工作。
案件因申请人放弃权利或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完毕而实体终结的,制作结案确认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附卷,行为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的,也应制作结案确认书。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回告职责,或者弄虚作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审判委员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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