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申报查控,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明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收到上述材料三日内交回法院。
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申报下列财产: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5.预期可得收益;
6.其他财产。
对上述财产的申报期间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状况。
五、财产申报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
六、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财产后有新增加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七、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财产明显不足的,应在申报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及财务账册等资料。
八、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经济状况改善后取得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应在取得财产后五日内向法院作后续申报。
九、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回申报财产表的,法院将视为被执行人拒绝财产申报。
十、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拒绝财产申报、弄虚作假申报、不作后续申报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申报财产表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加盖公章。
十二、本制度由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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