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土地执行案件的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2010-05-13 09:57:23 浏览:{{ hits }} 来源:

 

    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和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的生产生活主要经济来源。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以及土地利用的多元化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加上土地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涉及土地的纠纷不断增多。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农民因土地纠纷诉到法院后申请执行的案件明显增多,2008年共受理涉农土地执行案件35件,2009年受理39件。由于该类案件政策性、历史性、社会性等多种复杂因素,且涉及面广,群众比较敏感,执行难度较大,容易引起群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的执行,正确地处理好涉农土地纠纷,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一)案件的类型:
1、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2、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3、权益纠纷。主要是征地补偿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大幅度提升以及农村土地日渐减少,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尤其在国家建设征用补偿中,因目前法律和政策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土地所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相关人对补偿、安置等产生纠纷。在执行中表现为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给付或返还土地所得收益。
4、征地拆迁纠纷。近年来,地方政府大举城镇建设和开发,在决定征用和拆迁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而发生纠纷。这类案件在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执行中表现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拆迁和被拆迁人不服从或因不同意拆迁补偿而要求追加补偿费用等。                              
(二)案件的特点
1、案件执结率较低。该类案件一大特点是执结率较低。2009年,我院执行的该类案件执结率不足50%,我院已接待该类案件申请执行人上访10余起,都是反映该类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2、群体性。农村土地执行案件因争议的土地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利益的目的一致性出发,一旦有争议,该组织和村民共同参与,是一种明显的群体性纠纷,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3、对抗性。鉴于农村土地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争议的双方必然为着各自的利益奋力而争,加上双方都属于群体,一旦有争议,会导致激烈的对抗,甚至引发地方集体性冲突,造成执行难。究其原因:首先,农村相对于城市更多地保留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诸于国家司法途径时多是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无效的情况下的被迫选择,矛盾的对立程度已到极点;其次,农村土地是村、组和村民最为主要的财产,涉及到村、组和村民的切身利益甚至生存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尽量保住仅有的土地,对立情绪加大;第三,土地本身固有的特点形成权利主体的地方性和群体性,导致矛盾容易激化。尤为当前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和拆迁的案件中,因涉及的户数多,有的一次征用达到近百户,群众对征用和拆迁行为抵触情绪大,加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组等组织不予配合,有的甚至消极抵制和公然组织集体成员对抗法院的执行,转变为暴力抗法事件。2009年,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就因此类案件而受到群众的多次围攻。
4、复杂性和执行效果的双面性。农村土地位居偏僻,地块分散,杂花地多,地界不明,农用地、自留地、宅基地、林地等土地性质不同,国家土地政策不一,致使涉农土地案件的执行更为复杂,使用现有的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难以达到执行目的;同时它涉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有的案件执行后产生的社会效果出现双面的后果。
5、反复性。农村远离执行机关所在地,交通、通讯不方便,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弱,需要执行人员的反复思想工作,造成执行效率低下,加大执行成本。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所处的自然环境,在法院执行完毕后,权利人不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或变更土地的管理状态,执行人员撤走以后,又回到“天高皇帝远”的状态,出现了侵权人反复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无法真正去行使权利,给执行工作造成反复,加大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6、隐蔽性。农村土地纠纷大多为村民内部矛盾、村民与村组集体的矛盾以及村组集体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在法院执行之前,一是碍于内部情面和相邻关系不被点破,二是法院还没有执行,双方的利益关系还没有发生直接冲突,矛盾暂时隐藏起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民法院的介入,各种利益和冲突就会完全暴露出来,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二、农村土地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村、组集体土地权属不明晰,涉及村组的案件难以执行。
从理论上讲,农村土地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所有的财产,村、组、村民为被执行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改变土地权归属的方式来依法强制执行。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城乡土地的规定不同,实际执行中,村、组的土地作为执行对象存在着许多法律阻碍和实际困难。法院直接变更这种土地权属及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与土地承包法及国家的土地政策不相符合,且采取强制措施容易造成村民集体抗法,影响社会稳定。
2、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处置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导致执行难。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房屋是独立的物权,房屋可以自由买卖,这样就形成了宅基地和房屋产权分属不同的权利范围,对于房屋,可以流转,能够成为执行的对象。由此一来,形成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流转与房屋可以流转的矛盾。在实际执行中,对只就农村房屋本身出售或拆价抵债其实现的价值是十分低廉的,对标的额大的案件那是杯水车薪,执行后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导致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和拆迁的案件执行难。
一是现行国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制度和补偿上问题存在着有待改革的地方。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仅仅凭着那点土地征用补偿费去生活,那是杯水车薪,成了真正的“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近年来随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法院在执行中农民就会就此提出来,直接质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这些明知不健全但又有待完善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只有依靠国家作出调整方能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执行中农民群众争议最大的问题所在,也是案外群众群体围攻暴力抗法导致执行难的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二是行政机关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存在着先征用后完善手续或先把土地开发权转让给了开发商然后才完善土地征用手续的现象。
三是征用前期思想工作和补偿后续工作不到位、补偿费用标准不明确,使法院执行工作完成后留下后遗症,致使被执行人到法院缠诉或到有关部门长期上访。
四是存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走完诉讼程序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现象。这往往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处于与被征用和拆迁农民的直接对抗之中,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意见转化成对法院不满,把怨恨转移到法院,从而引起当事人和群众群体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既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果,又严重地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执法的形象。
4、大规模强制执行的保障力度欠缺。从已经执行的案件经验看,基层法院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来充分保障大规模土地纠纷执行案件的安全、顺利地完成,这必须在法院牵头的前提下,由党委、政府组织各方力量,加大执行力度才能奏效,但在当前,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繁重,无暇顾及此事的进行。如张春祥与张忠光、张春木与苏金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魏洪志与魏亲昌等11人因土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等,我院是没有足够力量完成此类大规模执行行动,只能依靠党委政府和提请上级法院执行。
三、对农村土地案件执行问题的几点建议
1、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简单地说,国家应当在土地的征用制度上实行在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对土地自主安排(把土地先由国家征用然后出让形成的征用价与出让价剪刀差价还原给村组集体和村民),使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平等地直接进入市场,改变农村集体事实上只存在名义或政治意义上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成为在法律上真正拥有土地财产。
2、完善农村土地权登记制度。在目前法律对农村土地权登记尚未完备的情况下,首先应先出台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的法规和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登记的法律体系。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明确登记之效力,提高登记的公信力。其次,应当建立以土地登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农村不动产物权,不管是所有权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都是以土地为中心,围绕土地而展开的权利。因此,物权的设立及权利变动无疑应当以土地为中心进行登记公示。
3、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首先应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使农村土地主人真正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是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三是完善因征用而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保障机制。比如建立国家农村土地征用社保机构,把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人口纳入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解决他们失去土地之后的后顾之忧,确保其今后不至于因失地而生活不保,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4、完善农村土地执行中的相关司法解释。从目前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执行工作是十分滞后的,执行的法律依据都是零星的散落于其他的法律之中,不但没有一部完整的执行法典,在司法解释上比起其他审判工作来说也是少得可怜,尤其是对如农村土地这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明朗、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案件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更应当及时地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利全国法院统一执法度,使涉及农村土地案件的执行逐步规范化。
5、加强基层组织的调解力度。该类案件当事人祖祖辈辈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比较特殊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尖锐矛盾,不利于农村稳定。因此,乡镇等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彻底做到息事宁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6、基层法院应增强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协助执行网络和“三统一”管理机制的作用,加大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工作力度,做到强制执行与加强调解相结合,案件执行工作与宣传典型案例相结合,实现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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