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承担玉石毛料交易的风险责任?

2010-05-13 10:02:54 浏览:{{ hits }} 来源:

 


(案情)
原告乔美仙,女,1967年10月11日生,傈僳族,腾冲县人,农民。住腾冲县腾越镇天成社区商贸城小区C幢11号。
委托代理人付维位,保山市隆阳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法千林,男,1963年8月28日生,彝族,住玉溪市易门县浦贝彝族乡草箐村法家村9号,农民,现住隆阳区人民路信用社职工宿舍二单元五楼七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被告经协商,原告于2009年5月28日将9.6公斤、9.8公斤的两块玉石毛料交由被告到昆明出售,双方约定9.6公斤的价值为25万元,9.8公斤的价值为8万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出售后超过33万元的部分归被告所得。被告在昆明出售时擅自将9.6公斤的玉石毛料剖开。同年6月7日被告将剖开的玉石毛料归还原告。
(审判)
该案争议焦点:被告解剖玉石毛料的行为是否超越委托范围?被告应否承担玉石被解剖造成的损失?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法千林接受原告乔美仙委托后,在昆明出售玉石毛料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中一块毛料剖开的行为超出原告的委托范围,已违反玉石毛料的交易惯例,被告剖开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该玉石无法出售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应依双方约定的价值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2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诉争的9.6公斤玉石毛料的约定价款由被告承担赔偿的责任,所以该玉石毛料应归被告所有。被告提出剖开是因买主曾与原告在电话上交谈,后买主要求剖开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提出买卖玉石毛料应经检测方可出卖的主张不符合玉石毛料买卖交易的习惯,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法千林赔偿原告乔美仙损失费人民币250000元,本案诉争的9.6公斤玉石毛料归被告法千林所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宣判后,被告法千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正确,以(2009)保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们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首先看被告是在何种情况下解剖玉石的:2009年5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交给的二块玉石毛料(9.6公斤、9.8公斤)后到昆明销售,在与买主交涉过程中,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是因买主已与货主(原告)联系后要求剖开的情况下才解剖的主张,对此被告在一审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二审中被告虽提交了张XX、冯XX的证言及要求证人李XX出庭作证,因张XX、冯XX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且二份证言与证人李XX的证词不能相互印证,故二审法院未采信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由此被告提出解剖已经原告之夫电话同意的主张仍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定,况且被告在解剖前未用电话向委托方原告(货主)核实买主的话就擅自作主将玉石解剖已明显超越委托授权的范围。事发后,被告于2009年6月7日将被解剖的玉石退还原告时,还书写了一份“经商9.6公斤KG玉石一块的经过”的条子,被告在条子尾部即被告签名上行加注了“剖解未经货主同意”的字样,由此从侧面印证了被告解剖玉石时未取得货主(原告)授权的事实。综上,被告解剖玉石毛料的行为已超越原告委托授权的范围。
其次我们看谁应承担玉石被解剖的损失?
被告提出玉石毛料应经检测方可出卖的主张。我国未对玉石毛料交易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依据该行规的交易惯例来认定处理相关民事案件。玉石毛料的交易,一般仅从外表,并不能一眼看出其“庐山”真面目,买玉者必须从包有皮壳的原石来判断这块玉的价值,这种买卖的过程就是买家与卖家对一块有皮玉石眼光较量的过程,因而买卖风险很大,也很刺激,故称“赌石”。所以翡翠这一行,本大、利大、风险大,做好了,一档生意、一块石头,一夜之间能使人暴富,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同时做亏、做赔了乃至倾家荡产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本案原、被告是委托合同关系,但玉石被解剖是在被告代原告出卖玉石的过程中,故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只能按玉石毛料的交易惯例来认定事实,也就是买主只能凭其技术、眼光来判断,交易中不进行解剖,谁要解剖谁就要承担解剖的风险责任,所以被告提出玉石毛料应经检测方可出卖的主张不符合玉石毛料的交易惯例,其主张不成立。正是因为被告擅自对原告交付其代卖的9.6公斤玉石毛料解剖才导致该块玉石丧失了交易价值,为此被告理应承担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向我们揭示了无论我们做何事,不能凭想象办事,都要遵循相关规定或行规、交易惯例,否则要对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本案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卖玉石的目的也是希望找点钱,但被告在玉石交易过程中违反了玉石毛料的交易惯例,擅自作主将其中的一块玉石解剖致该块玉石丧失交易价值,被告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正确的,同时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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