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几个问题的思考

2009-09-25 16:24:24 浏览:{{ hits }} 来源:

 

        执行难的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安排部署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出了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新思路。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云南省也先后出台了《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几类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执行不能案件的正常退出、消化历年积案、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保障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有序开展,也为执行工作走出困境,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拓宽了思路。在实践中,就如何贯彻《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正常机制,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建立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是缓解执行压力、消化历年积案、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执行不能的案件,是指在法定的有效执行期内,所受理的案件运用了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穷尽了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案件中止、终结的条件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在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指导意见》对这些条件和要求进行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就我院而言,历年执行积案上千件,每年执行不能的案件在200件左右。日积月累,这些案件就会成为执行工作的沉重包袱,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最终使执行工作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专项执行、集中清理固然有效。但如能依据《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的正常退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问题十分必要,值得研究和探讨。
        二、落实《指导意见》,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正常退出机制是对结案方式的规范和创新。这次集中清理出来的执行积案,多是经过多年多次执行而未能得到执行的复杂疑难案件,用一般性、常规性的办法执行已很难奏效。《指导意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了分类,在执行救助、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的前提下,使执行不能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以裁定终结的方式结案,虽然也是程序结案,但其性质却不尽相同。首先是党委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的介入,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力度,有效地改变了执行工作由法院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其次是对案件权利人确有困难的,实行执行救助或享受低保,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三是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对裁定终结的条件要求更高,工作更具体。所做的工作要能切实反映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方式、手段及途径。如被执行人不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案件,要求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愿意帮其履行等情况,有执行笔录、询问笔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在村、组、社区要提供证据证明等。在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一些法院采取拍照归卷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做法值得借鉴。四是要发挥执行救助、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在清理执行积案和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过程中,如何确认权利人确有困难、如何救助、救助的额度是多少、享受低保报批的程序、涉及特殊群体的案件如何操作,除了执行人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工作外,还需要对执行救助、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五是要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后的管理。如果简单造册归档了事,就有可能造成新的积案。
        三、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于促进执行工作乃至法院工作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相继出台的包括《指导意见》在内的各项政策法规及与之相配套的执行救助、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等多项措施的落实,为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正常退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媒体的广泛宣传、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热情参与,将使执行工作的环境大大改善。通过几个月的集中清理,从统计的数据来看,截止3月中旬,我院执结积案300余件,包括执行完毕、和解执行、撤回申请的案件。另有700余件历年积案,将依据《指导意见》退出执行程序,最大程度地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使执行工作步入了正常轨道。因此,要抓住和把握这次难得的机遇,改进工作,严格规范,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在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上下功夫,在探索执行工作的机制方法措施上下功夫,在建立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的正常退出机制上下功夫,执行工作的春天就可期待。
        四、要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审查监督与指导,首先要学好《指导意见》,吃透《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指导意见》的分门别类,逐条逐项规范出实施细则,明确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标准及要求,以保证《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保证集中清理实现预定目标;二是合议制度不能走过场,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把关,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监督到位;三是实行案件质量的奖惩激励机制,增强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调动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
        以上几点,是自己在这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实践中,学习贯彻《指导意见》的体会和认识,仅供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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