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情况报告制度

2009-09-25 16:15:39 浏览:{{ hits }} 来源: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和建立健全全省政法队伍建设“四项活动”、“七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级法院、区政法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和任务
1、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法院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2、为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及时了解、掌握本院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强化对本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供决策和参谋依据。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二、报告事项及要求
凡是本院干警及工作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或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的,原则上要在发生后3日内和处理后3日内报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和区委政法委政治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天。
1、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投诉和举报或有线索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外,凡是经本院初查立案的要在立案后3日内报初查报告和立案决定,结案后及时报送处理结果。
2、本院干警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即:被本院或上级法院立案查处、纪委立案查处、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在3日内书面(传真)上报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和区委政法委。
3、本院干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在处分决定下达后3日内书面(传真)上报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和区委政法委。
4、本院发生的突发性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在24小时内上报。
5、本院干警发生的突发性违法违纪事件,由部门主要领导在事发两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6、其它需要报送的,按照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区纪委、区政法委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报送。
7、不准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及有关领导责任。
    三、其它
1、情况报告要严格执行院领导把关审批制度和保密制度。
2、本院的情况报告由本院纪检监察室报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和区委政法委政治处。
3、情况报告要建立专档并由专人负责。
4、本制度由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和政治处负责解释,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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