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廉政监督员制度

2009-07-06 09:43:25 浏览:{{ hits }} 来源: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确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人民法院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条件
(一)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法律。
(二)精通法律,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是本专业、本部门的骨干。
(三)品行端正,公正无私,原则性强,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聘任与解聘
(一)纪检组提出廉政监察员人选,报院党组审核同意后正式聘任。
(二)廉政监察员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
(三)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宜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由纪检组报院长批准,予以解聘。
(四)任期内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者发现有违法违纪等情形的,由纪检组报院党组批准,予以解聘。
三、廉政监察员的职责
(一)廉政监察员在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履行纪检监察员和案件质量监督员的职责。
(二)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每个季度向纪检组书面报告工作一次。
(三)参与相关案件的阅卷审查和讨论评议以及案情通报、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根据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规定的评查标准,对本部门案件质量进行监督。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
(五)参与领导安排的与监察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每年12月30日前向纪检组提交当年的履职总结。履职总结的内容包括廉政监察员当年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情况,以及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情况等。
四、廉政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有关部门应为其提供工作方便。
(二)发现本院干警有违法违纪苗头或者倾向的,有权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发现所在部门和其他部门干警存在违法违纪线索和应问责情形的,有权及时向纪检组报告。
五、廉政监察员的义务
(一)服从纪检组的领导,及时正确地完成纪检组安排的工作。
(二)发现所在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线索和应问责的情形,应及时向纪检组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拖延。
(三)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和案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四)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制度规章,以及本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
六、其他
(一)廉政监察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干部调配任用的依据之一。
(二)所在部门应支持廉政监察员的工作,对廉政监察员无故刁难的,将按照本院问责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
(三)本制度由纪检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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