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2009-07-06 10:39:59 浏览:{{ hits }} 来源:

隆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水平,建立完善、统一、平等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惩防结合,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工作监督的对象是执行人员及其执行行为。
第四条  执行工作监督的内容:
(一)启动执行程序是否依法进行;
(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三)作出的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裁定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无法定事由超执行期限;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是否依法予以审查和答复;
(六)执行人员廉洁勤政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除接受法院内部监督外,还要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
第六条  本院院长、分管领导及执行局长、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执行工作负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全体执行人员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自身监督制度。
第七条  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执行案件时限制度。办理执行案件在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应遵守有关执行期限的规定,执行人员应在时限内完成阶段性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防止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实行法律文书签发、管理制度。禁止越权制作法律文书,使法律文书制作、签发进一步规范,堵塞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存在的漏洞。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合议制度。执行工作中需要采取重大强制措施时,应经合议庭评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涉及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有重大影响、有可能采取重大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制定执行工作方案,执行工作开展前应向政法委、本院院长报告执行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案件调控制度。对执行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执行工作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督办意见的案件,局长可以决定调换执行人员。恢复执行的案件,可以重新确定执行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和结案审批制度。执行人员应将对个案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方法以及结果记入日志,严格结案审批规定,并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有相关的材料在卷,增强执行案件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通过执行时限、定期汇报、询问、阅卷等方式,对执行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阶段、完成时限,领导有权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执行案件抽查制度。院长、分管领导及局长可不定期抽查执行案件,通过查阅卷宗,对执行工作开展情况、法律文书制作、签发等进行检查,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协助执行人,了解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和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信访回访制度。本院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来自各方面反映出的执行工作的问题,有权询问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作出答复。并了解、监督对来信、来访的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进行回访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答复、上报等。
第十七条  实行谈话诫勉制度。通过监督发现执行人员确有错误的,负监督职责的院、局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应与被监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诫勉要求,帮助执行人员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  实行执行工作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执行人员外出、上下班、请销假的管理,以及日常工作秩序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定期述职述廉制度。执行人员应定期向局领导汇报自己在执行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评估、拍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监督评估、拍卖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执行款物管理制度。执行款物管理和执行款物发放应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向当事人兑款须经局长签字后方可兑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隆阳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冲突内容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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