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除斥期间不是法典中使用的概念,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直接使用“诉讼时效”这一名词不同,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直接使用“除斥期间”这一名词,导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误将除斥期间视为诉讼时效,甚至出现当一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已过进行抗辩时,法官对期间持续中“是否存在中止、中断事由”进行审理的“低级错误”。因此,在我们对诉讼时效几近耳熟能详,而对除斥期间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番对比、分析、探讨,以避免因概念不清而裁判失误,以确保案件审判的正确、合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可换言理解:诉讼时效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也就是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形成权消灭的期间,亦称预定期间。同样可换言理解为:除斥期间就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当然消灭。
这里,形成权是我们较为生僻的概念,因为以往我们接触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个用语,甚至以往我们学习的教材中,也难找到“形成权”一说。
所谓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民事行为撤销销权、合同解除权、民事行为追认权,提存物提取权,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特性是:只须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权利这个概念在外延上包括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即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不能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排他效力。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在正常情况下,是单纯的支配权,但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必须以请求权进行救济。因此,请求权在各项民事权利中运用广泛,地位重要,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位置。请求权的特性在于: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受制于诉讼时效,形成权受制于除斥期间。由于本刊阅读者和撰稿人都是法官,对诉讼时效较熟悉,故本文多从除斥期间着墨,在分析二者区别之前,先对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制度价值作一简要罗列。
除斥期间的特点主要有:1、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形成权存续期间。2、除斥期间是形成权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形成权才能存在。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是形成权。它对形成权限制的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消形成权,以维护先于形成权存在的既有法律关系秩序。4、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主动依法、依职权确认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一、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其意思表示的瑕疵。如《合同法》规定,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应在撤销事由形成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三,促使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予以追认。四、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在于己不利益事情发生后,及时行使救济权。如《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权,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都起着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社会法律关系稳定的作用,都是期间届满导致特定法律后果,总之,二者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由于请求权与形成权在各种民事权利中,是最为相似的两种,导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也十分相似。因此,运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将两者加以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有:一、价值取向上的区别。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价值取向却是维持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二、适用客体上的区别。除斥期间以形成权为适用客体,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客体是请求权。当然,不能认为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所有权确认请求等,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三、期间性质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为形成存续的固定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四、立法技术与法源上的区别。由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注定其条文表述的抽象性、概括性,立法者将诉讼时效规范,在基本法——民法中加以规定。由于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具体法律关系,立法者将除斥期间规范,在特别法如《合同法》、《继承法》中加以规定。五、效力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因丧失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效力,转化为“自然债”。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丧失形成权。六、法条表述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法律一般有“诉讼时效期间”字样,除斥期间法条都没有“除斥期间”这一用语出现,而是用“逾期……权消灭”、“视为自愿放弃”、“视为放弃”之类用语标志本规范为除斥期间规定。七、援引主体上的区别。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既不能主动释明,也不能积极审查、主动援引,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时加以援引。对除斥期间,从保护既存法律关系权利人权益出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审查,依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作出处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不止上述七个方面,但主要区别谅已得以归纳,余不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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