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有效执行是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直接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以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执行难”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热点问题。国家为此出台了诸多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时期内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今年4月1日起,修改过的《民诉法》的实施,很大一部分修改内容是针对执行工作的,这也说明了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试图通过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我们自己可以尝试践行的一些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工作的开展,要以办案经费作后盾。拿我院来说,由于我院所辖区域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难免造成执行装备落后、经费短缺的局面。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时很困难,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特别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后,诉讼费的下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等均是执行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诉讼费的大幅下调,使得许多人打消了对诉讼风险的顾虑,诉讼案件较之以往大幅上升。而诉讼案件增多必然导致执行案件增多。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且由被执行人交纳,并完全取消了其他执行实支费等弹性收费的条款。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财政保障不足,执行活动的进行将更加艰难,正常的经费只能使执行工作维持半年左右,但余下的时间不可能不执行,但怎么执行、用什么执行这都是问题。而从明年起。笔者所在法院收取的各种费用财政均不再按比例返回,而是按人头拨给一定经费,这使法院各项工作的运行都将面临更大的困难,执行工作当然也不例外
(二)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存在审判和执行脱节的现象。严格来讲,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它们应该保持一致。审判工作一定程度上要为执行工作服务。而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很多的生效裁判本身就无法执行。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审判只管案件的审判,至于执行能否到位与其无关,致使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工作提供方便。如案件中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个别案件在诉讼中久拖不结,丧失了执行机会;判决主文对标的分割不清,难于实际操作。使得裁判只在形式上有意义而失去了实际性,这样的结果使当事人无法接受,从而也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特别是一些山林土地纠纷的案件,由于判决主文对山林土地的四至界限划分不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很难依据判决对山林土地作出处理,于是往往造成双方当事人都不服而又另起争端。
(三)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如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对其施以暴力破坏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由于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而执行案件又多,执行力量有限,不可能整天围着一个案件转,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更有甚者,使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一些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无任何事实依据,当事人当然不服而到处上访。
(四)执行工作中,法律规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等。例如我区一有协助冻结土地补偿款义务的单位,我院裁定冻结到期后去提取时,该单位以种种理由不让提取,后干脆未经同意就擅自把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义务人,后经多方努力方才追回,差点造成无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回该款。同时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地党委、政府在处理有些突发事件时,要求法院也参与处理。过后产生诉讼,法院又进行审理和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独立背道而驰。依法治国已经提倡了好多年,但政府及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强。政府处理问题有时候依旧是老的行政模式。司法并没有真正独立,往往受到行政权的干涉、支配。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基层人民法院要实行审判与执行工作联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要统一思想,在民商事审判中尽可能考虑到执行,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要尽量做被告人的工作,尽可能在审理过程中督促被告自觉履行或履行绝大部分赔偿义务,减轻执行工作压力,使整个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联动起来。
(二)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执行处罚力度,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有协助义务而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法律制裁。加强制度建设,治理整顿执行乱现象。着手建立健全起执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制度、执行听证、执行公开等制度,有效预防当事人上访,使执行工作步入规范化。
(三)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联系。1、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对群体案件中暴力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置,争取改善执法工作环境。2、加强与金融、房地产、国土、工商等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在协助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履行相关协助执行手续,完善相关执行程序,争取协助义务主体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3、加强与兄弟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对有关联的案件及时进行相互沟通信息,加强执行工作协助与协作。4、加强与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的联系,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扩大执行的效果和执行力,威慑当事人。5、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充分借助于基层组织的力量。建立协助执行网络,配合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尝试建立老赖档案。对那些长期赖账不还的被执行人,建立老赖档案,然后到新闻媒体不定期进行曝光;同时到相应的行政机关对老赖档案进行备案,如工商、税务、交警、土地、运政、金融等部门,使老赖无论做什么都受到限制,迫使其早日履行义务。
(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大对执行人员进行政治、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的力度,提高其专业化的执法水平;要加强对执行人员司法礼仪的培训力度,即便是强制执行活动,必要的司法素养也还是不可少的,正如交通警察在纠正违章时,要对违章司机敬礼一样。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降低同当事人发生个人冲突的概率。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义务的性质认识不清,甚至轻视法律,与法律对抗。所以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让社会公众深知“执行难”对社会的危害,明白协助配合法院执行是每个公民和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变“要我协助配合”为“我要协助配合”,为法院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
此外还要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文化水准。任何一种制度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与民众的道德、文化观念形成相互配合与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道德、文化氛围中发生畸变甚至失去意义。我国是一个道德底蕴深厚的国家,但是在新旧道德系统交替的时代,社会上出现了以假充真、以恶代善、以丑为美的现象。体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就是“有约可以不守,欠债可以不还”、“欠债者是老子,讨债者是孙子”的怪现象,这些怪现象使中华大地已处在一个信任危机的时代,这不能不让人忧虑。而这更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阻力,对此,必须经过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而使之加以改变。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赖账可耻”的意识,努力营造公正和谐的执行氛围和环境。
当然还有一些对策,比如立法方面、经费保障体制、改善执行外部环境、建立健全大执行工作机制等等,这些对策包括以上提到的显然都不是一家之力和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从上到下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无论怎样,执行工作虽然只是司法中的一个环节,但是缺少这个环节,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中的作用、依法治国的方略、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就会落空,所以无论从司法为公、执行为民的宗旨要求,从科学司法、民主司法和公正司法的体制要求,还是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作风要求来认识执行难问题,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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