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得真快,一晃在立案庭干了多十年了,经历了立案工作的几个时段,从一开始的告诉申诉审判庭开展的登记立案,到挂号式立案,再到后来的半登记半审查立案,再到现在的大立案模式,历经几个时期,见证了法院的改革与发展,也促使自已对所从事的立案工作进行了一些反思。
我院的立案改革,在探索中发展、前进,已取得了一些成效。几年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的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和立案操作规程,积极推进了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认识和做法上的偏差。就审查立案而言,应如何审查?审查什么?如何进行诉讼指导?我们自己迷茫,当事人不理解,我一直一来都没有考虑明白,为能更好的完善我院的立案机制,提高流程管理效率,促进我院立案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此,我从立案工作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方面对立案工作职能做一简要的分析,并以现行的执法理念加以重新认识。
一、关于立案庭职责的反思
立案庭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审判业务机构,专门负责审查立案、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诉前(讼)保全、信访接待、案件流程管理等诸多琐碎繁杂的工作于一身。就“立案庭”这一名称,仅代表了其统一立案的职能,不能全面反应立案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也不能准确的概括现行立案工作的职能。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立案庭应是整个程序的中枢,负责整个程序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工作。如:通过立案信息管理,对全院的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管理提供数据依据,及时督办和催办案件,实现对案件进度、审限的监控,以提高办案的效率;通过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增加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树立法官在审判中的公正形象,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等。因此,立案庭不能固守过去单纯立案的工作思路,还应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案工作,进一步明确立案工作职能,落实“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
适应立案庭职责的变化,立案庭的工作应当树立服务意识,主要是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流程管理要求立案庭应当为审判活动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因此,立案庭应当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做好审判庭的服务工作,尤其应当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其工作内容应包含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送达、庭前证据交换、办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鉴定、确定开庭审判时间、排期开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送达开庭传票、庭前调解等等。但现在我们立案庭的做法,仅是将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开庭传票送达纳入立案庭的工作范围,还没有全面履行庭前调解、庭前交换证据等工作职责。这使得一些简易案件,尤其是当事人要求庭前调解的案件,无一例外的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对一些案情复杂疑难案件,在没有进行证据交换、明确诉争焦点的情况下,仓促进入庭审,导致许多案件不能实现一庭结案,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完善流程管理制度,明确赋予立案庭庭前准备的职权和不能调解结案时相应规范,同时配备专门的庭前准备、庭前调解专职人员。
二、关于立案要件的反思
对当事人的起诉能否立案,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立案要件有四,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以外,法律没有对当事人的起诉附加任何限制。也就是说,立案审查属于形式审查,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判断。在现阶段,由于立案法官的整体综合业务素质不高,加之法院立案庭成立的时间不长,立案法官从事立案工作时间不长,立案工作也没有一个模式可供借鉴,一些法官注重程序的审查,一些法官又注重证据的审查,还有对实体权利的审查,如诉讼时效问题,我们的立案法官,一看就告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立案,或立了案你的官事也打不羸等等,从而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如持不同观点的不同法官审查立案理念不同,就会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公正,就有可能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也很难从司法中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中立、公平”的原则。对于这些现象,值得我们法院、由其是我们立案法官认真反思!
此外,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正式实施的诉讼收费办法,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大幅度下降,加之人民法院办案经费又得不到保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自觉或不自觉的为防止当事人盲目起诉、滥诉等原因的考虑,在立案时往往从严审查证据,并时常以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据不符、权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限制立案。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无法审查当事人无法依赖自身力量直接取得证据,需要法院依职权取证或者其请求有可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也无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况。如果立案时就要求其提供证据,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与法律相悖的。
立案时对证据的审查应属于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基本证据即可,而不问这些证据能否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张,这属于审判范畴;即使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只要其能够在诉状中写明其纠纷形成原因和过程,也应当予以立案。诉讼时效是属于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但其本身在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并未丧失,而且被告也可能基于道德等原因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案件未经审理,立案法官不能随意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更不能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或限制立案。
三、关于诉讼指导的反思
诉讼指导,顾名思义就是指导当事人诉讼,指的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因诉讼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疑问,人民法院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如法律释明、诉讼风险提示、诉讼引导等,让当事人知道怎样进行诉讼、如何进行诉讼、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事项。简言之就是让当事人知道怎样打官司。我们知道,立案庭的工作职责中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法律咨询,很大一部分来访者想要咨询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就是自己所产生的纠纷通过打官司能不能打赢,针对来访者的提问,作为负责接待的立案法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诉讼?如何把握指导这个“度”?是目前我们立案法官应认真的反思的一个问题。
就指导而言,对原告来说,通常应该是那些事项可以进行诉讼、怎样写起诉状、需要提交那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请、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自己无法收集或诉讼的如何委托代理人、无钱打官司的怎样申请法律援助、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风险以及怎样合理的避让诉讼风险等等。对于被告来说,同样是要释明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诉讼风险担当和合理避让,其次就是如何答辩或反诉、如何对应收集证据抗辩等等。目前在工作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诉讼指导不到位或超出诉讼指导范围进行指导的情况,立案法官很难把握。诉讼指导不到位会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感到迷茫,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要做什么,不做什么;而超出指导范围的指导,又会使另一方当事人处在一个不公平的状态,让法院失去中立和公正。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立案法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立案庭工作职责的变化,更进一步树立立案法官的服务意识,加大立案法官的释明责任感,把释明同诉讼风险告知有机结合起来,公开立案规定和程序,让当事人在立案环节就能感受到公正、高效、透明和温暖。二是由于立案工作的职能不同,要与各位主审法官多沟通,在今后的审查立案、庭前准备、排期开庭等方方面面争取各部门对立案工作多一些支持,多一些理解,共同推动立案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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