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

2008-06-26 08:57:48 浏览:{{ hits }} 来源:

 

      
提要: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司法公正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探入,分析司法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提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点建议。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和谐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种普遍的理性追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1]。我们所追求的和谐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公正具有特殊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再次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二)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
        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进步、文明、和谐、发达的国家,无不是法治的国家,法治给我们带来了稳定、安全、公平和权利,使社会在一种既定的、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秩序中存在和发展。因此,(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现代法治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把维护社会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律权威的社会。我们强调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公正的社会、稳定的社会,和谐和权威这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它们共存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之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其实质就是确保人民民主,是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的集中体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治理、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安康、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做不到的。
        综上,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可分析为法治、公正、稳定和权威四个方面。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当是实现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论述司法公正,首先要明确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从司法的由来入手,以此分析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浅说司法的由来
      司法是一项古老而传统的国家职能,是国家法律生活中最基本的形式。只是在古代,尚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概念。一般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尤其在中国,这种制度持续的时间较久远。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人们终于发现“由确定的官员按照正式规范来解决纠纷是便利的。因此有了法官,他们的工作就是以一种证明规范是正确的、并且更根本地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2]。由此,司法逐渐成为由国家专门机构的专职人员开展的审判活动,随着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司法机关才成为国家机器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3]实体正义指的是司法判决结果的正义,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而做出的公正裁判。程序公正指的是在整个司法过程的正义,即司法审判活动从立案到执行,包括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诉讼法的规定。从立法原意看,程序公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缺乏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应该将公正奉为最高司法理念,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根据以上理解,司法公正应有以下两方面要求:
        第一、确保实体公正
        (1)查明事实。查明的事实应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能为相关证据证实的真实情况;查明的事实应当全面,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都应查清,做到事实清楚。
        (2)认定性质。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所讼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在实体上正确处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抽象的,也不可能包罗万象;而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特别是涉及到的不明确的法律关系的判断,不同的性质认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从而影响到实体公正。如刑法中的此罪与彼罪,认定性质的主体是法官,按照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准确地用于审判中。
        (3)适用法律。无庸置疑,上述认定事实性质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法律的应用问题,也就是说,法律的适用应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其适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有既符合程序法又符合实体法的司法活动,才是公正的司法。
        第二、确保程序公正
        (1)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2)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谁,只要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其地位和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法外特权,法官充分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是实现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的关键所在。
        (3)诉讼活动的公开。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除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均应公开进行,所有案件的宣判必须公开进行。
        (4)诉讼活动的有序和及时。
三、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由于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正是由于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公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
        根据和谐社会蕴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基本内容,司法公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保障。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新时期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还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确立的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其基本要求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第三、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保障。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社会,但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种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研究表明,在和平时期,对于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否得到伸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是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伸张正义。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实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可见,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
四、司法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既然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那么,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应当进一步强化公正意识,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不动摇,把司法公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随着社会结构的逐渐调整,随着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和分化,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因此,越来越多的民众日益倾向于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我们都应当把司法公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来加以重视和建设。
        其一、和谐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司法公正可以为全社会树立一面清晰的司法程序公平正义的旗帜。按照法治社会运作的规律,启动司法活动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对提交到司法机关各种诉争进行审理裁判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由于这一过程的结果直接关系诉讼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因此,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程序(法定不能公开的案件例外)至关重要。程序公正既可以满足当事人和其他民众对司法机关如何审理案件过程的知情权,又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尊重程序正义的教育。当人们对产生于程序正义的司法判决没有疑义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就能获得服从和遵守。社会纷争将会在司法公正的活动中得以化解,社会秩序也将得以正常运转。
        其二、和谐社会是一个保证法律权威的社会,公正司法可以培养公民服从法律权威的习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司法活动是国家公权力给予权利主体法律救济的最后手段。争端双方之所以将案件诉诸法院,所相信的是国家司法权力的权威性,所渴求的是能得到代表国家司法权做出的体现公平正义的裁决。因此,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将会通过强制力裁决方式把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带给当事人各方。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性的运作中,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当一个社会的公民能自觉地服从法律权威,养成遵纪守法习惯时,建立和谐法治社会的目标肯定就能实现。
        其三、和谐社会是人们信赖法律的社会,司法公正对公民法律信仰形成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作为政治方略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目标。无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治的每一个环节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其中司法活动是人们最关注的公法行为,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审判和执行行为,对于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将法律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人们都愿服从法律公正的统治,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然会逐渐生成。
  其四,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们有着高尚道德品质的社会,司法公正行为将会直接提升公民道德水平。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形式,它们对社会发挥着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环节中,司法活动与道德联系最密切。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帮助人们辨析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正当与不正当、光荣与耻辱的区别。
其五,和谐社会是一个力求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人们对法律高度认可、自觉遵守、主动适用,大多数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即使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应学法、用法,同时,法律所具有的普适性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适用和遵守。当司法机关严格公正依法执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之时,我国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4]
   五、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与对策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为司法公正创造了基础。因为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必然要求法律作为全社会共同和统一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尺度来规范、调整和衡量人们的行为与利益的得失,否则,多元化的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人们对法律及其价值的需求势必通过司法形式来实现,这样,司法公正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与突出。笔者认为,适应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重新审视和实现宪法确定的独立审判原则,正视现行体制的缺陷,其采取的对策是:
      第一、强化公开审判。要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和公开执行制度,让审判权和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实践表明,实行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第二、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司法理念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意识,司法理念是指支配司法程序运作的一整套的思想、观念和方法体系,对审判工作发挥着精神指导作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求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根本,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司法过程要求贯穿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严肃执法。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评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
     第四、强化司法民主。作为人民法院与社会沟通联系的一座重要桥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机制。陪审员直接从群众中产生,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这可以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减少错判。
     第五、强化审判管理。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加强以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核心的审判管理,是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审判管理,是我们掌握审判工作主动权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作为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提高司法能力,准确、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伸张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因为这是我们的政治责任。

 

 


注释:
     [1]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张锐智:论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J],党政干部学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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