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部门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2008-03-27 11:20:28 浏览:{{ hits }}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推进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切实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思想,根据我院现有规章制度和上级法院等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考核坚持全面、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总分为 100 分,考核分为共性目标和业务考核目标两大类,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内务管理和业务工作四部份。各条分值为正分,违反规定、完不成工作数量和应奖励事项数量在该条总分内按预先规定的分数量进行累计扣、加分。
      第四条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隆阳区人民法院工作量化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政治处、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调研室、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政治处主任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量化考核分数的统计在每年年底进行,其成绩作为各部门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量化考核分数的统计主要由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负责完成,需要由其他部门统计的临时安排。负责统计的部门建立与本部门监督完成工作相关的统计表格,统计时注明被扣分案件或案件承办人或相关人员,并抄送被扣分部门,同时交院政治处进行汇总,政治处在年终总结进行前将统计结果交院量化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处理。
      第六条  此考核规定仅考核到各部门,所评分数为该部门综合考核成绩。各部门应根据考核要求建立考核台账,为考核小组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章共性考核目标( 45 分)

      第七条  队伍建设( 20 分)
     (一)班子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凝聚力、战斗力,积极带领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得好得 2 分,做得不好扣 2 分。积极为本院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给本院提意见、建议被采用的,每项加 2 分。
     (二)积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组织领导本部门结合实际抓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专题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广大干警中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觉向上的良好风气,得 2 分,没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落实不到位扣 1 分,出现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得分。
     (三)组织领导部门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得好的得 2 分,没有制度不得分,制度不落实的扣 1 分。
     (四)认真履行职责、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枉法裁判案件发生、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得 2 分,发生上述一项不得分。
     (五)坚持每周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纪律作风观念,强化职业道德和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对院党组安排学习的内容要有学习记录,做得好得 2 分,少一项扣 0 . 5 分。

     (六)干警接受上级法院或院党组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续职培训、法警技能培训合格得 2 分,不合格一人次扣 0 . 5 分。
      (七)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开庭、参会、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得 2 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人次扣 0 . 5 分。 1 、不按规定着装。 2 、开庭时,不准时出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使用通讯工具。 3 、不集中精力专注庭审,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
      (八)积极推行干警轻微违纪警告通知书制度,无下列情形的得 2 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一次轻微违纪警告通知扣 1 分,两次以上不得分。
       1 、违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 、 《 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 》 、 《 全区政法系统“六条禁令” 》 以及 《 隆阳区人民法院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 《 隆阳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 》 ;
       2 、违反规定私自收案、收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3 、工作消极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下瞒上,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
       4 、无故不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
       5 、不服从领导安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
       6 、违反财经纪律,财务混乱、帐目不合、手续不清;
       7 、不认真执行本院 《 司法为民便民措施 》 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
       8 、其他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凡一年内违反管理规定,被给予轻微警告的干警,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一年内被两次轻微警告,年终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三次轻微警告,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部门及负责人的评优资格。凡一年内在同一部门有一人次受轻微警告以上的,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二人次受轻微警告,对部门及负责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有三人次受轻微警告,取消部门及负责人的评优资格。
      (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和上下班制度,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缺旷、不迟到、早退、不串岗、按时报送考勤表,得 2 分,无故迟到、早退、串岗影响他人工作,发现一次扣 0 . 5 分,无故缺旷一天扣 5 分。不按时报送考勤表每次扣 1 分。
      (十)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事件安排的备警,按规定执行得 2 分,无故不到位,发现一人次扣 0 . 5 分。
        第八条  司法为民( 10 分)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每位干警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必须热情接待,第一个被问到的干警必须帮助其找到能解决问题的部门或负责人,得 1 分,发现或经他人举报不执行首问负责制者,经查证属实一人次扣 0 . 5 分。
        (二)工作中注意树立法官、法院的良好形象,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冷、硬、横、推”现象,并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解除当事人及其他人对判文的疑惑。全年无群众投诉的得 2 分,经查证属实,投诉一人次扣。, 5 分。
        (三)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得 2 分,未告知一项扣 0 . 5 分。
        (四)各部门在每年工作中,要积极征求服务对象对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两次以上),法庭要征求所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得 2 分,缺一项扣 1 分。
        (五)积极开展各项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扎实、做得好的得 1 分。
        (六)搞好法制宣传和法院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弘扬法院的光荣传统,及时宣传报道好人好事,加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各部门必须人均完成 1 篇 《 隆阳审判 》 和 《 隆阳法院网 》 的稿件,按本院 《 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 》 规定完成任务得 2 分,抄袭他人作品的不视为完成任务,完不成一篇扣 0 . 5 分。宣传文章(不包括案例评述)刊登、播发于市、省、国家级新闻媒体的,分别加 2 分、 4 分、 6 分(调研室除外)。以上各类加分均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第九条  内务管理(15分)
      (一)各部门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得好得 2 分,少一项扣 1 分。
      (二)部门、法庭容貌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得 1 分,不重视内务管理和部门卫生工作,存在脏、乱、差现象的,查实一次扣 1 分。
      (三)设立内勤制度,收费、支出专人办理,并按照规定建立车辆使用,司法为民、巡回办案,法制宣传的台账,严格登记款、物的收交情况得 2 分,缺一项扣 1 分。
      (四)有严格的车辆、电脑、警械等设备的管理办法,全年无事故得 2 分,发生违章通报 1 次扣 0 . 5 分,发生事故 1 次扣 1 分。
      (五)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数据真实有效,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得 2 分,完不成一项扣 0 . 5 分。
       (六)文书材料,案件卷宗及时整理归档,工作做得好得 1 分,案件生效后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月内必须将卷宗交归内勤,每季度考核一次,内勤必须在次年三月份前将卷宗交到院档案室,每少一件扣 0 . 1 分。
       (七)基层法庭各项内务管理情况完成良好,工作经费做到计划、节约使用,无超支的,奖励 10 分。第十条完成院领导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出现失误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1 分。

第三章业务考核目标( 55 分)

        第十一条  办 公室工作考核标准( 55 分)
        1 、负责起草本院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行政方面的请示报告,搞好全院经费的编制、预算、划拨、计划使用及结算工作,督促全院各业务庭、室收交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指导和监督各业务庭室的经费开支得 6 分,做不好一项扣 l 分。
        2 、做好公文的收发、登记、送阅、催办、转办、借阅、归档、清退等工作得 3 分,做不好一项扣 0 . 5 分。
        3 、负责本院枪支弹药、服装、各种装备等专项物资的购置、发放、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得 6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1 分,枪支弹药管理出现问题一次不得分。
        4 、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务安排工作,落实保密、保卫、值班安排等事项,全年无安全事故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5 、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维修和管理,搞好办公设备和用品的供应与管理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6 、负责诉讼发票的管理及行政业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得 3 分,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 1 分。
        7 、负责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监督指导维修管理,督促各业务庭、室严格执行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1 分。
        8 、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收、存、借、查手续完备,严防丢失、毁损、泄密得 5 分,出现差错的,每次扣 0 . 5 分。
        9 、负责公文的制发和处理,负责机要件的收发及登记、院印使用登记等事项得 5 分,出现差错一项扣 0 . 5 分。
        10 、做好对外接待服务及报纸、杂志的征订工作得 2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0.5 分。
        11 、负责本院基本建设、网络建设、维护和通讯、办公现代化等科技建设的规划、实施及管理工作,没有失误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12 、负责全院的绿化美化、清洁卫生工作安排、检查和督促,搞好后勤供给,监管好门房及办公、住宿区的安全用电、节约用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第十二条   政治处工作考核标准( 55 分)
         1 、负责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全院的政治学习计划,组织全院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2 、做好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晋升、任免的考核及呈报工作得 6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3 、做好人事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4 、做好法官资格考试和法官等级评定、晋升的呈报工作,做好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晋升呈报工作以及其它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得 6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5 、掌握干警教育培训情况,及时编制远期和近期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6 、负责院党组的会务及院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工作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7 、负责干警的工资调整、呈报工作得 8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1 分。
         8 、负责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主审法官的考核工作,做好本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干警的表彰、奖励工作得 6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9 、做好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得 4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10 、积极做好内外协调工作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第十三条  纪检组监察室工作考核标准( 55 分)
        1 、按照区纪委、监察局及上级法院纪检监察的要求,认真、严格负责管理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得 10 分,做不好一项扣 5 分。
        2 、监督检查全院干警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确保严肃执法等各项规定的情况,工作到位得 10 分,出现失误或发现问题不制止一人次扣 1 分。
        3 、接待、处理好检举控告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得 10 分,对所受理的检举、控告及反映不及时调查,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5 分。
        4 、受理并调查本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得 5 分,有案件举报不调查落实不得分。
        5 、按本院规定负责牵头进行规章制度的督查落实工作,负责全院的廉政建设,有制度、有量化标准,逐年签订责任书得 10 分,少一项扣 2 分。
        6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党政纪律、反腐倡廉教育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7 、协助院里做好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大队工作考核标准( 55 分)
        1 、组织管理好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有明确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职责分工得 10 分,没有规章制度扣 5 分。
        2 、有具体的任务和训练计划、考核标准,落实到位得 10 分,做不好一项扣 5 分。
        3 、负责院机关的安全警卫、法庭警卫及押解人犯工作,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得 10 分,出现失误一次扣 2 分,押解人犯出现问题不得分。
        4 、协助本院执行局的执行工作和有关业务庭室的执行公务活动,听从安排、完成任务得 10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l 分。
        5 、负责、管理、使用司法警察器械及装备,管理得好,使用得当,不出问题得 8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1 分,乱用警具造成严重后果不得分。
        6 、协调并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和辖区内的重大警务活动,工作认真,不出问题得 7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2 分。
        第十五条  调研室工作考核标准( 55 分)
        1 、积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注意发现法院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其他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完成论文和调研文章的撰写得 8 分,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 1 分。
        2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做好 《 隆阳审判 》 和本院网站及其它材料的组稿、撰写得 10 分,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 1 分。
        3 、负责本院年鉴工作和日常工作反映、工作信息、简报的编写得 10 分,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 2 分。
        4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得 6 分,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 1 分。
        5 、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外宣工作,年度内要有法制宣传文章刊登、播发于省级或国家级新闻媒体。完成得 8 分,没有不得分。
        6 、落实本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资料完备、台帐建设好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7 、正确使用司法统计软件,上报司法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无误得 4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8 、组织完成好本院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及注意保密得 4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0 . 5 分。
        第十六条  立案庭工作考核标准( 55 分)
        1 、对诉至本院的各类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和登记立案,按院里的庭室分工及时移送相关庭室并负责对本庭确定开庭时间的案件进行公告得 15 分,发生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漏记、重记、不及时移送、公告等情况,一次扣 2 分。
        2 、诉前调解的案件,没有问题得 5 分,错 1 件扣 2 分。
        3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审理和裁定,全年无差错得 5 分,错一件扣 l 分。
        4 、依法处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事宜,对符合实施司法救助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具体的救助方案,报院领导批准后移送庭室得 5 分,出现失误一件扣 1 分。
        5 、负责对不服本院裁判而提起申诉要求的再审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针对申诉事由提出处理意见。对申诉理由成立,确需再审的案件,及时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得 5 分,出现失误一件扣 1 分。
        6 、负责本院信访接待工作,办理“院长接待日”的相关事宜,接待有记录,交办、处理有结果得 5 分,出现失误一件次扣 0 . 5 分。
        7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组织管理和各类案件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院派出法庭审查立案及审限流程管理工作,完成得好得 8 分,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失误一次扣 1 分。
        8 、负责做好本院人民陪审员的组织管理和参与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经验并及时整理、总结上报得 7 分,做不好一项扣 3 分。
        第十七条  审判工作共性考核标准
        1 、依法应公开开庭的案件必须一律公开审理,并按规定公告得 5 分,做不到一件扣 1 分。依法不应公开开庭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出现一件扣 2 分。
        2 、所有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判。公开宣判率达 100 %得 5 分,出现失误一件扣 l 分。
        3 、按规定报检案件,潞江、蒲缥法庭和行政庭可每季度送检 1 次;其他庭须按月送检。不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数达不到规定数量的,每次扣 0 . 5 分。有问题案件应当控制在 30 %以内,超过该指标的每个百分点扣 0 , 2 分;低于该指标的每个百分点加 0 . 2 分。案件发回改率控制在 2 %以内(以结案总数为基数),超过该指标的,每个百分点扣 1 分(再审、重审案件除外)。
        4 、除本院规定的特殊情况和法律明确规定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不得超过 3 %。超过的每个百分点扣 0 . 5 分。
        5 、所审结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案件质量检查优秀率达 90 %以上得 10 分,出现一件不合格案件扣 5 分。 6 、所审理案件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超时,不越级(权) , 无错乱得 10 分,程序上出现问题一件扣 5 分。
        7 、所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审判程序正确,各种诉讼材料齐备、完整得 10 分,少一份扣 1 分。
        第十八条  刑事审判庭工作考核标准( 25 分)
        1 、案件应保证在审限内审结,结案率达到 100 %且当庭宣判率达到 30 %以上的得 15 分,结案率达不到 100 %一个百分点扣 1 分;当庭宣判率达不到 30 %以上的扣 2 分,超审限一件扣 10 分。
        2 、严格依法独立进行刑事审判,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确保当地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尽职尽责得 5 分,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一件次扣 1 分。
        3 、坚持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认真组织对少年犯罪的审判,严格依法对少年犯罪进行审理,切实保证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得 5 分,做不到一项扣 1 分。
        第十九条  民商事审判工作考核标准(民一庭、民二庭、基层法庭通用) ( 25 分)
        l 、案件应保证在审限内审结,调解、撤诉和当庭宣判率要达到 50 %以上的得 10 分,达不到该比例一个百分点扣 0 . 5 分,超审限一件扣 10 分。
        2 、案件立案后,必须及时进行审理,年终结案率不得低于 98 %。不低于该比例得 10 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1 分。
        3 、严格按本院规定坚持巡回办案制度得 5 分,出现差错一次扣 l 分。
        第二十条  行政审判工作考核标准( 25 分)
        1 、行政案件必须在 3 个月内审结,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必须在 1 个月内做出裁定,无超期的得 10 分,超审限一件扣 10 分。
        2 、所受理的各种类型案件必须及时审结,年终结案率不低于 95 %得 10 分,每低于该比例一个百分点扣 l 分。
        3 、行政案件的审理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同时还要注意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涉及全区工作大局的问题,要注意方式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做得好的得 5 分,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件扣 2 分。
        第二十一条  审判监督工作考核标准( 25 分)
        1 、再审、重审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必须在“三个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按期审结的得 10 分,超审限一件扣 10 分。
        2 、再审、重审案件确定后必须及时进行审理,年终结案率不得低于 95 %得 5 分,每低于该比例一个百分点扣 1 分。
        3 、严格按照本院 《 案件质量考评办法 》 检查各业务庭所承办案件质量,对所检查的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纠正要有书面分析小结,同时通报到庭局并督促其纠正得 10分,做不到一项扣 1 分。
        第二十二条  执行局工作考核标准( 55 分)
        1 、统一管理全院执行工作,制定统一执行、定期划片执行,不定期经常性执行的实施方案,措施具体,方法得当、行之有效得 5 分,缺一项扣 1 分。
        2 、做好对所查封扣押物资的安全保管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查对本院裁定查封、扣押物资的保全异议,所查封扣押物资全年不出问题,对保全异议审查清楚后及时做出处理得 5 分,工作出现差错一件扣 1 分。
        3 、执行过程中慎用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得 5 分,出现程序不合、手续不完善一件次扣 2 分。
        4 、变卖、拍卖抵押物资经按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评估、拍卖、不得随意处置,所有变卖、拍卖均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得 5 分,出现失误一件扣 2 分。
        5 、执结案件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拔、拘留符合法律规定,案件质量检查优秀率达 90 %以上得 10 分,出现一件不合格案件扣 5 分。
        6 、对执行过程中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并保证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得 5 分,出现差错一件扣 l 分。
        7 、依法定程序组织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组织严密,措施得当,效果较好得 5 分,出现失误一件扣 1 分。
        8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改进执行工作并及时整理、总结上报得 5 分,没有不得分。
        9 、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执行申请到本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年终执结率不低于 85 %得 10 分,每达不该比例一个百分点扣 1 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加去的,除按本办法处理外,需进行其他处理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扣分项,不受该项规定得分值所限,实行累计扣分制。对本部门在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院党组根据其性质、后果、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对该部门进行扣分,其分值不受本规定单项扣分分值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党组研究,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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