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院制定的 《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 ,对主审法官进行公正、客观的考核,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审法官工作考核实行倒计分的方法进行,总分 100 分。即用违反规定和完不成工作的数量按预先规定的扣分数量进行累计扣分。
第三条 工作量化考核分数的统计在每年年底进行,作为每名主审法官当年的综合业绩,作为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工作量化考核分数的统计主要由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调研室、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负责完成,需要由其他部门统计的临时安排。负责统计的部门建立与本部门监督完成工作相关的统计表格,统计时注明被扣分案件或案件主审法官,并抄送被扣分主审法官,同时交院政治处进行汇总,政治处在院进行年终总结前将统计结果交院党组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章量化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以下方面由审监庭负责年终统计报院政治处汇总
1 、案件合格率,每件不合格案件扣 5 分;
2 、开庭优良率,达不到 85 分 1 件扣 5 分;
3 、案件送检率,送检率达不到 80 %的,每少 1 个百分点扣 2 分;
第六条 以下方面由立案庭负责年终统计报院政治处汇总
1 、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发回指令审理,每个百分点扣 1 分;
2 、案件超审限率,每发现 1 件案件扣 30 分;确定案件不合格、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扣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以下方面由政治处负责年终统计汇总。
l 、考勤。迟到、早退 l 次扣 0 . 5 分,旷工 l 天扣 2 分。
2 、民意测评。每年不定期的对主审法官进行民意测评,满意率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 0 . 5 分;
第八条 以下方面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年终统计报院政治处汇总。
1 、当事人投诉率,收到投诉 1 件扣 0 . 1 分;
2 、受到责任追究率(参照本院制定的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部门工作量化考核规定 》 ),受追究 1 次扣 5 分;
第九条 以下方面由调研室负责年终统计汇总。
1 、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当庭宣判率达到 50 %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每个百分点扣 1 分;
2 、案件审结率,未达到院规定指标的,每个百分点扣 1 分;
3 、除本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必须讨论的案件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不得超过 3 % ,超过的每个百分点扣 0 . 5 分,低于该指标的每个百分点加 0 . 5 分。
4 、调研文章被本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刊物采用或者获奖的,每篇分别计 1 分、 2 分、 3 分和 5 分。同一个调研文章被不同级别刊物采用或者在不同级别获奖的,累计计分。合作者各参与人平均计分。
5 、调研文章虽未被刊物采用或未获奖,但作为议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转化为司法决策的,每件计 0 . 5 至 2 分。
第十条 对主审法官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调研文章、庭审能力、办案数量和质量、文书水平、工作态度、审判作风等。其中以下几项指标每年必须完成,完不成的按下列规定扣分,超额完成的按规定加分:
1 、当庭宣判率刑事案件低于 30 %的每个百分点扣 1 分;
2 、不得超审限或未经批准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违反的每次扣 5 分;
3 、刑事案件结案率达 98 %以上,民商事案件结案率达 95 %以上;达到的每个百分点加 0 . 5 分,达不到的每个百分点扣 0 . 5 分;
4 、调研文章、选报案例不少于 2 篇,不完成 1 篇扣 1 分,每超额完成 1 篇加 0 . 5 分;
5 、报送精品案件不少于 2 件,被评为精品案件每件加 2 分;
6 、每半年对法官助理提出书面考评报告 1 次。
第十一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保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裁判公正,制作的裁判文书规范、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透彻、适用法律准确。审判案件质量的考核,依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相关规定进行,由审监庭按照主审法官人数建立个人质量档案,每季度报法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次。
第十二条 法官助理应当在主审法官指导完成好以下职责:
1 、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3 、代表主审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主审法官审核确认;
4 、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5 、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律师阅卷;
6 、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 、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 、协助主审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 、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10 、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1 、草拟法律文书;
12 、完成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13 、对主审法官及主审法官交办的案件的质量进行自查和互查。
第十三条 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工作主动性、协调性,主要是与相关庭室和各方面人员的沟通与配合情况;
2 、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情况,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各种文书制作、校对,案件送检、归档等。民商事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开庭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外,应当在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3 、完成其他工作情况;完成调研文章 2 篇,完不成 1 篇扣 1 分。
4 、因工作失误,出现的差错,每出现 1 次扣 1 分,造成影响的扣 2 一 5 分。
第十四条 主审法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主审法官资格:
1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 、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3 、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4 、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5 、依法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6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 、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的。免去主审法官资格由院政治处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第十五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在一年中办理的案件有二件被确定为错案的,应当取消主审法官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主审法官资格,扣发全年主审法官工作津贴,并根据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 ,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 追究责任。
1 、故意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 、隐藏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3 、拖延办案,审判作风差,群众反映大的;
4 、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
5 、收受或者占用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财物;
6 、枉法裁判;
7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取消主审法官资格由院政治处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纪被撤销主审法官资格者,在二届六年内不得被重新选任。考核不合格被免去主审法官资格者,二年内不得重新任命为主审法官。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 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在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由院党组根据其性质、后果、影响等进行扣分,其分值不受上述单项扣分值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二 00 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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