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07-10-23 09:43:49 浏览:{{ hits }} 来源:


           1990 年 3 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的熊某某(女)与熊某(男)未经结婚登记即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十年后,熊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近五年来,熊某某完全失去了熊某的消息。 2005 年 6 月 16 日,熊某某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熊某离婚,人民法院即以离婚纠纷立案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判决准予熊某某与熊某离婚,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自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 以下简称解释(二)]实施后,对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男女,起诉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是否受理在各人民法院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法院认为:自 2004 年 4 月 l 日解释(二)施行后,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外,其他所有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起诉请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一律不予受理。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是否受理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l 属事实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以离婚纠纷案由进行审判; 2不属事实婚姻但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补办结婚登记再起诉离婚,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 4 .不属事实婚姻,人民法院释明后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当事人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一) 》 【 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 j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 年 2 月 l 日民政部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作了明确界定。首先,规定了在哪种情沉下的同居关系属于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就是男女当事人未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这种关系已得到法律明文认可的,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等同领取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因此,属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以受理;其次,规定了不在事实婚姻范围内的同居男女,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后,再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应予受理;再次,既不属事实婚姻又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属非法同居,在解释(二)施行前,这种情形的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同样受理并一定判决解除同居关系。解释(二)一实施后,对这种关系仅规定为同居关系,而未表明是否禁止或提倡,由当事人自治,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把所有的同居关系都归为非法同居的观点,而是只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作为非法同居处理,其他的同居不再视为“非法”。这条规定只是对解释(一)第五条中的非法同居范围及处理作了修正,而不是对它进行全部否定和取代,况且,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定性,即规定哪种情形属于事实婚姻,哪种情形属非法同居关系;解释(二)第一条主要规定属同居关系的,叨卜种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哪种情形应予受理及相应处理原则。
          上例案件的当事人于 1990 年开始同居,符合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事实婚姻,隆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以离婚纠纷立案审判是正确的。

 


每月新闻热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