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体会

2007-08-20 17:01:28 浏览:{{ hits }} 来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特别是人身录害赔偿案件中,人们已不满足于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赔偿,对其精神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均普遍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零散不统一,致承办法官在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出现不一致。现谈一下本人在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及承办此类案件的几点体会:
        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已被废止。
      《民法通则 》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在 《 国家赔偿法 》 、叹妇女权益保障法 》 、 《 婚姻法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和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一些精神损害的条文。加 01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由于 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在此笔者提出以下理由: 1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而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 年计算,故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 2 、根据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该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实际上已被废止,故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解释 》 )第九条的规定。
        二、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予以确定,具体是指适用 《 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予以确定,该 《 解释 》 第一条规定了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精神性人格权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J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点:精神损害后果必须严重,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不是说只要遭受精神损害,就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还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还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何为严重后果?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 l )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遭资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 )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 3 )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可以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是否影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沉及精神健康状况,考虑受害人的病历记录等综合因素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时,要结合考虑各种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时,要遵循以下几点: ( 1 )要考虑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起到抚慰作用。( 2 )要考虑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对加害人是否能够起到制裁的作用。( 3 )考虑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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