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思路

2007-07-16 23:55:43 浏览:{{ hits }} 来源:

    一、几年来我院审判改革的基本情况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年到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任务、具体目标、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其中,落实公开审判原则,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是改革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内容。几年来,我院始终坚持牢固树立符合现代法治思想理论原则,按照公正与效率的工作要求和审判工作规律的司法观念和“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保公正”的改革思路,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先后开展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设立中心法庭、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取消人民法庭执行案件、部门量化考核等改革措施,均取得积极成效,有力地推动了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1998年我院就已经基本实现了统一立案的工作格局,全院的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再分流到审判业务庭办理,立案与审判工作就全面分解脱离。今年初我院又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率先开展以“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统一送达、统一排期开庭”的五统一的大立案工作,实行“大立案”的改革后,立案庭的职能进一步得到扩张,其独立性及与审判庭的分立性更趋显著,立审分离原则在制度上得到更充分的贯彻与保障。应职能业务专门化的需要,我院的立案机构设置也在不断扩充,在立案庭下分设信访室、立案组、保全组、送达组、流程管理组等,还肩负了极少数的速裁、调查工作。而人员方面也得到了相当的充实,目前我院立案庭共配备15人,其中法官6人、书记员8人,其他辅助人员1人。在15名法官与书记员当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有8人,占53%,达到了全院人员学历构成的平均水平。随着立案机构逐步健全,职能逐步到位,队伍不断加强,立案与审判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制约、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随着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不断加强,法院的改革应朝着管理强院、人才兴院、形象立院的思路开展。通过为期半年的大立案工作实践,对法院今后的改革方向又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在此就我院几年来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原因及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目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
        (一)涉诉信访的听证与处理,急需建立相关制度
        目前,在立案庭内设置了的信访接待室,由于受人员少的制约,事实上还没有专职的信访接待员,立案法官在专职履行立案职责的同时谦任信访接待员,对一些信访件的处理还不到位,仅局限于就事论事的口头或书面的常规性答复,有的甚至违背《信访条例》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对于如何开展一般信访、涉诉信访及听证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对此急需建立一套以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大立案”模式改革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使立案庭职能设置更趋合理性。
        大立案模式下的法院审判工作,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防腐隔离带,这为司法公正健全提供了保障。但是,实践运作中,大立案模式也并非完美无缺,最为明显的则是在司法效率上有所下降,这又在以下两方面为表现最为突出。一是案件流程环节的增设所带来的步骤的增加、手续的烦琐。立案法官、书记员与审案法官分庭办事、书记员统一管理,保全和调查法官与主审法官相分离,调查、保全等工作从业务庭分离由立案法官处理等措施,固然建立起了防腐隔离带。但当事人提交进行相关诉讼行为的材料必须在两个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进行交接传递,法院作出调查、保全等行为也需要在不同机构之间呈交移转,往往产生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问题,较诸原来粗审判模式下单一业务庭内的事务处理要复杂得多,这难免损耗司法效率。二是在大立案中,不加甄别地将庭审准备的大量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分担,虽能减轻审判法官压力,却不免会使部分准备工作反复进行而增加程序成本包括人力物力。庭审准备中的送达和保全两项,一般内容清晰、目标确定、操作简明,从审判业务庭分离影响不大。但是庭前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则相对复杂得多,询问证人就非熟悉案情的审判人员进行不可,即使表面上看似简单的调取某些证明文件资料的行为,也往往只是希求通过寻找线索以进一步发掘更深层的证据材料。由案外法官进行调查取证虽然可以确保公正性,但准确性上则要打很大的折扣,那么实践中不免会出现反复调查取证的现象,既不便利当事人、也无益于案件审理的效率。宏观上说,“大立案”模式的根本改革方向和思路是正确的,但就微观而言,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是职能界定与人员配置上却未尽合理。主要原因在于“大立案”模式下立案机构所扩展的职能过于宽泛,特别是将属于审判之一的庭审辅助职能也划归旗下,虽然这在建立防腐隔离、确保司法公正的考量上无可厚非,但问题却在于这种防腐隔离的理念、是否只能通过将原来紧密相融的职能生硬地割裂归置于不同部门来贯注,现实的弊漏在于我们在建立隔离带的同时,也在原本顺畅协调的审判与审判辅助环节之间挖掘了部门之间的沟壑。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案机构这种职能配置的变革已超越了立案专责本身。因为,庭审辅助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这一司法职能分类的改革,要求有相应的司法人员及审判组织改革相配套,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正在尝试或准备尝试的书记员序列改革与法官助理改革的范畴,个中牵涉到不同类型司法人员的员额确定与选任、职责权限、彼此的关系及其协调等诸多问题,显然均非单纯立案工作改革所能涵纳的。在没有对法院工作作整体性成熟思考情况下,以审判流程的某项具体环节—立案改革为出发点,以部分流程中的司法公正为单一化价值考虑,将审判辅助职能赋予立案庭统揽,并进行相应的人员调整与机构改置,自然会顾此失彼,引发始终难及的种种问题。
      三、今后法院改革的设想
         1、进一步理顺法院内部的关系
        人民法院改革的主线主要是理顺行政管理与审判业务之间的关系,他有助于法院管理由行政化管理向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模式的转变,也有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工作的推进,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单独序列管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法官助理队伍的建立等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理顺内部关系的重要环节。随着内部关系理顺,将案件的裁判权放还独任法官与合议庭,院、庭长等中层干部作为行政领导身份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行政管理事务,作为审判人员身份时则主要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其次是理顺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要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明确界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审委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权;因此,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该是除了负责少数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主要是负责全院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审判委员会不在再陷身于具体个案上,确实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
        2、大立案改革应进一步深化
        立案工作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立审分立”,而基础则在职能划分与人员配备。职能的科学划分有助实现立案职能专门化和规范性,为立审分离提供前提,人员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立案职能的有效发挥,为立审分离提供保障。因此,在今后如何结合相关的改革趋势和举措,特别是我院即将开展的独任审判员选任、法官助理以及已经进行的书记员序列管理等体制改革,在更深入调研考证基础上,对大立案中的职能范围作出更合理的界定,将是我们深化立案工作改革的重点。
        3、案件流程管理需要不断改进。
        (1)案件“排期”有待改良,有待均衡审判人员工作负担。目前,案件统一由立案庭于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中进行循环平均分配,这样,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从案件数量上而言是均衡的。但是这种流水式的排定方法未能针对案件的类型、难易程度、当事人是否相同(系列案)、不同法官的业务水平和专长等一些具体情况,作出更合理的调配处理,失却灵活机动性。这就难免造成案件数量均衡表象下的实际工作负荷失衡的问题,有待实践中探求更合理的案件分配方法。
        (2)流程管理的范围需要扩展。案件流程管理改革从根本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三大方面,流程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管理的主体设置、管理的权限范围。从近年的改革成果看,我们解决了前两个问题,即流程管理对于本院全局掌握审判动态是必要且可行的,而流程管理职责赋予立案庭也是恰当的。但是作为最关键的流程管理范围,却有待更进一步的突破。目前,流程管理内容只包括;排期和审限跟踪,这显然都只是审判流程的两个具体环节而已,与规范、科学、全面的动态管理目标还相距遥远。事实上,流程管理应包括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制作裁判文书、宣判、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全面性监督管控。因此,建立法院内部局域网络,实行电脑化的流程管理势在必行,这样,不但能从流程管理中实时掌握法院案件总体受理数量、位于审判流程不同阶段的案件数量及其比例、不同阶段耗费的时间成本比例、不同人员在办理案件数量和比例等等一系列宏观审判信息,而且能随时了解具体个案的审判流程各个环节进展情况的微观资料,以便及时抽检评查。所以,拓宽案件流程的管理范围、赋予管理机构更充足的权限职责,是案件管理流程改革今后的改进方向。当然,这可能还会牵涉相关的电脑流程管理软件的配置、人员培训、信息统计图表设计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尚需逐步完善制度和更新设备,不断创新突破,使我院审判流程管理上一新台阶。
        (3)加强案件质量的规制与约束
        虽然我院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案件质量评查的规定,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案件质量评查的效益没有真正体现出来,一些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致使一些“低级错误”经常出现,屡纠不改,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和形象,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的规章的执行力度,强化审判监督。一是配强审判监督的人员,让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敢于讲真话、办实事、不怕得罪人的审判人员到监督的岗位上;二是进一步完善本院的质量评查规定,加大惩戒的力度,对那些经常出现差错、经多次提出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彻底改变屡纠屡出问题的状况。审判质量是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大事,而司法公正是我们人民法官的生存价值所在。随着我院“精品案件”意识的不断加强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出台,我院广大审判法官已普遍有了质量就是人民法院生命的意识,案件质量逐年提高。但我们还是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坚持用制度管人、管院,强化审判管理和监督,推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的审判机制,以及符合审判规律、特点的法院管理机制,使各项工作运转有序。从而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工作热情,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4、建立健全速裁机制
        随着我院大立案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立案庭的工作职责,任务也更加明确,大部份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担负,就前边谈到的近年来法院各项改革中存在的不促和原因来看,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或不完善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这就提示我们要在大立案改革前提下进行更深层的改革,一方面是尽快组建一支快速反应机构—速裁庭。 速裁庭根据一定的运行机制,对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以及那些不需要答辩期限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由速裁庭采用速裁的方式进行调处。案件类型可以是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务纠纷、物业管理、租赁合同、标的额较小的买卖合同等。建立速裁机构的目的,就法院自身而言,面对着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公正与效率”的新体现和举措,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因纳入速裁审理的案件均为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小的案件,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钝化矛盾,定纷止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另一方面要尽快完成审判长和独任法官的选任工作,为“精审判”创造条件。
        5、尽快开展审判长、独任法官的选任工作
        建立独任法官、审判长制度是最高法院推行的一项审判工作改革。对案件进行速裁必须与独任审判法官的选任工作相配套。多数案件由速裁机构处理了,剩下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进行审理,以达到精审判的目的。这样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就显的十分重要了。按照一定比例采用竞争和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选出独任法官和审判长,同时赋予他们相应的审判权,独任法官、审判长裁判案件权力和责任增大,法院对较高素质法官给予比一般法官更大的权利,这对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案件质量、激发广大法官奋发向上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要搞好审判工作,必须靠全体干警的努力。选任独任法官、审判长,无疑是给予法院一些人较大的权力。但对未取得此资格的人来说,未免会产生不平和“自卑”心理,挫伤一些人的积极性。为此,要注重根据各人的特长对他们给予鼓励和使用。因此,为消除这部份人的不平或自卑心理,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官助理队伍,让他们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或参加合议庭审案,也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分配一些案件给他们审理,由独任法官、审判长负责把关,以独任法官、审判长名义制作裁判书。这样不但可以发挥他们的力量,而且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理论业务水平,使之更好地从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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